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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28

发文字号

新卫科教发[2014]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28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厅、区财政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卫科教发[2014]22号

2014年11月28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编办、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直属相关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并各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精神,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培养合格临床医师的必经途径,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治本之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学教育改革的重大举措,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的精神,在我区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住院医师培训制度,培养和建设一支适应各族人民群众健康保障需要的临床医师队伍,2012年12月以来我区开展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紧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基本区情,借鉴国际、国内经验,遵循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从制度建设入手,完善政策,健全体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全面提高我区医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一环,具有公共产品性质。要强化政府的公共产品责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牵头、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完善培训工作保障政策与支撑条件,把住院医师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为医疗机构尤其是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培养高素质临床医师,不断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
  坚持统筹规划。以医疗卫生机构对临床医生队伍的需求为导向,统筹规划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发展规模和年度计划,积极引导医学院校调整办学规模和结构,逐步建立医学专业毕业生总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容量与临床医师岗位需求数量相匹配的机制。
  坚持分类实施。根据我区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卫生工作基础,按照医疗机构等级分类实施,积极稳妥推进。强化相关政策措施的前后衔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稳步实施。
  坚持质量为先。按照统一计划、统一招生、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考核的要求,健全培训管理体系,强化培训过程管理,促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全区同质化,切实提高医师队伍执业素质和实际诊疗能力。
  (三)工作进程
  2014年起,全面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2016年起,三级医疗机构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达到100%,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专科学历毕业生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数达到40%;2018年起,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达到10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专科学历毕业生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人数达到60%;2020年起,所有新进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岗位的专科学历临床医师均接受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本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二、逐步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四)制度内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对招生对象、培训模式、培训招生、培训基地、培训内容和考核认证等方面的政策性安排。
  (五)培训模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5+3”为主要模式,以“3+2”为适度补充。“5+3”即完成5年医学类专业本科教育的毕业生,在培训基地接受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3+2”即医学专科学历毕业生在培训基地接受2年助理全科医生培训,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适度控制培训规模。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医师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
  (六)招生对象。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对象为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招生对象为医学类专业专科毕业生或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取得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
  (七)培训招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中长期规划和医疗机构临床医师实际需求,向培训基地下达年度招生计划。培训基地依据核定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招收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招收方式以面向社会招收为主,也可委托培训、定向培训等。
  (八)培训基地。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依据培训需求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基地标准进行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设在三级甲等医院,并结合医疗资源实际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和二级甲等医院作为补充,合理规划布局。区域内培训基地可协同协作,共同承担有关培训工作。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除临床基地外还应当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
  (九)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能力、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培训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具体完善落实。
  (十)考核认证。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过程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通过培训过程考核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执行。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三、完善保障措施
  (十一)组织保障。建立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政府分管秘书长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主任担任副召集人,成员由自治区卫生计生、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民族医药、法制等部门和新疆高等医学院校领导组成,负责领导、协调和组织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各成员部门要加强沟通,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订切合自治区实际的政策措施,并及时研究解决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探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扎实稳妥地推动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十二)政策保障。突出顶层设计,建立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卫生计生委牵头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师资、基地、培训和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有关人事制度管理方面的配套政策;教育厅牵头制定规培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衔接改革实施办法;财政厅牵头制定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十三)编制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在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时,将有关机构承担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任务作为核定编制时统筹考虑的因素。
  (十四)经费保障。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援疆资金、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培训基地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以及面向社会招生和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予以适当支持。

  四、密切相关政策衔接
  (十五)人员管理和待遇。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在岗临床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应遵守培训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学员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学员薪级工资、岗位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照常发放,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结束培训后必须回到原单位工作,培训基地不得留用。面向社会招生的培训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其培训期间的生活补助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标准参照培训基地同等条件在岗临床医师工资水平确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工龄计算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培训基地、所在高等院校和研究生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其待遇执行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培训基地可根据培训考核情况向其发放适当生活补贴。
  规范化培训期间不收取培训(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教育厅、财政厅、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
  (十六)学位衔接。探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指临床、口腔,下同)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的办法,逐步统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内容和方式。2015年起,所有新招生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其临床培养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进行。高等医学院校和培训基地要努力创造条件,整合资源,加快推进。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内容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临床医师,可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申请并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十七)执业注册。规范化培训前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应当将培训基地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培训期间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可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指导下进行临床诊疗工作。培训期间,可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医师执业证书应当注明类别,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2020年起,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医师变更执业范围和申请专科医师培训的必备条件之一。
  (十八)政策引导。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医疗机构临床医师中级技术岗位聘用的条件之一。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准岗位总量和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下,可采取公开直接考核方式招录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入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培训对象到基层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申请个体行医,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优先,2020年起,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请个体行医的必备条件。
  (十九)建立培训供需匹配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数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培训容量与临床医师岗位需求量相匹配的机制。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规划,每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提出临床医师岗位需求年度计划,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并公布。自治区教育厅在制定医学类专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时,应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沟通协商后确定。

  五、强化组织管理
  (二十)抓好组织落实。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制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临床医师队伍建设规划、培训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推动培训工作扎实开展。
  (二十一)发挥有关行业组织作用。加强卫生计生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及相关机构能力建设,在制订培训标准、开展考核认证等方面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优势与作用。
  (二十二)充分利用对口援疆政策。按照2014年6月全国科教工作会议精神,积极争取援疆省市将规范化培训任务的10%用于培训新疆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同时加强与上海等省市的协作,在基地医院建设、师资培训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
  (二十三)加强基地建设。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建设、认定和管理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各地要充分利用已支持建设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的条件,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十四)加强监督管理。研发“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加强对培训基地和带教医师的管理,对培训医院培训质量及出科考核、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培训资格。
  (二十五)加强舆论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必要性及重要性的认识,为全面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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