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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9-0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0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区财政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5年9月6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人社[2015]23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指的异地就医,是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自治区区域内、参保所在盟市统筹区以外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以下简称“异地就医两定机构”)发生的就医购药行为。
  (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异地就医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的监管。
  (三)自治区医疗保险管理局建立自治区级异地就医经办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平台),负责全区异地就医经办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管;负责全区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的归集、管理、拨付。
  其它盟市参保人员在呼和浩特市“异地就医两定机构”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由自治区平台负责结算。
  自治区本级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以及异地就医费用审核由自治区平台负责。
  (四)盟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盟市级异地就医经办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盟市平台),负责本地区异地就医组织管理工作。其中包括:与“异地就医两定机构”签订异地就医服务协议并进行协议监管;划解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审核本统筹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费用;建立异地就医维权机制;完成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季度结算与年终清算等。
  (五)“异地就医两定机构”须参加所在盟市平台组织的业务培训,根据异地就医服务协议要求,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就医购药服务。异地就医人员住院时,应当查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代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历等有效就医证件,并登记备案。
  (六)自治区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通过参保地审核、自治区统一拨付、就医地结算的方式实现直接结算,同时保持各统筹区现有医保政策不变。

  二、备案管理
  (一)异地就医人员需住院的,由参保地办理备案手续,并将信息同步到自治区平台。异地居住人员可办理长期备案,备案后发生的住院费用直接结算。转诊转院、急诊等可办理临时备案,当次住院直接结算,出院后临时备案自动取消。已办理长期备案的异地就医人员也可办理临时备案,出院后备案自动转回长期备案地。
  (二)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长期备案或临时备案时,可选定一个盟市异地就医,备案后,在选定盟市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可直接结算。
  异地就医人员在全区“异地就医两定机构”使用个人账户资金时可直接划卡结算,无需备案。
  (三)各盟市平台应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就医、择优选用”的原则,提出本地区“异地就医两定机构”预选方案,并上报自治区平台统一编码对外公布。
  (四)“异地就医两定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或被取消定点资格时,盟市平台应上报自治区平台备案。

  三、结算管理
  (一)自治区建立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管理制度。自治区平台与盟市平台分别在原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户下设子账户,作为异地就医结算专户,统一管理异地就医结算资金。
  (二)异地就医费用实行分级结算。自治区平台负责和各就医地平台结算;就医地平台负责和“异地就医两定机构”结算。
  (三)参保地平台应及时划解异地就医结算资金。未及时划解的,系统将不能直接结算。
  (四)“异地就医两定机构”原始结算票据(包括“异地就医两定机构”月结表、发票、医疗明细等),先由就医地平台整理保管,然后移交参保地平台。

  四、监督管理
  (一)自治区平台负责对各盟市平台异地就医管理工作以及“异地就医两定机构”异地就医服务进行监督指导。
  (二)自治区平台组织各盟市平台对就医地“异地就医两定机构”异地就医费用进行核查,核查有违规或不合理的不予拨付。
  (三)就医地平台与“异地就医两定机构”签署异地就医服务协议,就医地平台须按照异地就医服务协议对“异地就医两定机构”异地就医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异地就医人员可通过12333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投诉,就医地平台负责对异地就医投诉的问题进行核查与处理。

  五、结算流程与时限
  (一)各盟市在上年度异地就医费用额度基础上增加5%,作为下年度异地就医预算资金,于每年3月1日前划解到自治区平台异地就医支出户。
  (二)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月审核,每年4次结算。结算月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3月结算12(上年)、1、2月费用;6月结算3、4、5月费用;9月结算6、7、8月费用;12月结算9、10、11月费用。
  (三)每月5日前,“异地就医两定机构”完成上月异地就医费用的确认和信息上传。
  (四)每月10日前,参保地平台通过异地就医资金结算系统对异地就医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和“异地就医两定机构”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审核。
  (五)结算月10-15日,“异地就医两定机构”向就医地平台提供原始结算票据申请结算。
  (六)结算月16-20日,自治区平台根据就医地实际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向就医地平台拨付异地就医资金。
  (七)结算月25日前,就医地平台根据《“异地就医两地机构”月结单》(详见附件2)向“异地就医两定机构”支付异地就医结算资金。
  (八)每年12月21日,自治区异地就医支出户进行年终清算退款。将异地就医结余资金及利息退还各盟市,异地就医支出户清零。

  六、财务管理
  (一)会计科目设置与“支出户存款”的具体核算办法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2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异地就医支出户对账按季进行,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对账。
  (三)自治区平台
  1、收到参保地平台划解异地就医结算资金时,借记“支出户存款--异地就医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暂收款--XX平台--异地就医结算资金”。以附件1:《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划解单》(详见附件1)、《银行收款凭证》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财务记账。
  2、向就医地平台拨付异地就医费用时,借记“暂收款--XX平台--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异地就医支出户存款”科目。以《自治区平台拨付单》(详见附件3)、《银行汇款凭证》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记账处理。
  3、银行季度结息,异地就医支出户收到银行利息时,先入暂收款,再作利息分配处理。入暂收款处理:借记“支出户存款--异地就医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暂收款--待分配利息收入”科目,以《银行利息回单》为原始凭证记账;利息分配处理:借记“暂收款--待分配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暂收款--XX平台--利息收入”,以《自治区平台季度利息分配单》(详见附件9)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财务记账。
  4、年终清算退款,借记“暂收款--XX平台--异地就医结算资金”、“暂收款--XX平台--利息收入”,贷记“支出户存款--异地就医支出户存款”。以《自治区平台年终清算退款单》(详见附件7)、《银行汇款凭证》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记账处理。
  (四)就医地平台
  1、收到自治区平台拨付的异地就医费用时,借记“支出户存款--异地就医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暂收款--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科目。以《就医地平台收款单》(详见附件5)、《银行收款凭证》为原始凭证进行记账。
  2、向“异地就医两定机构”支付异地就医费用时,借记“暂收款--异地就医结算资金”,贷记“支出户存款--异地就医支出户存款”科目。以《“异地就医两定机构”月结单》(详见附件2)、《就医地平台结算单》(详见附件6)、《银行汇款凭证》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记账。
  (五)参保地平台
  1、向自治区平台划解异地就医结算资金时,借记“暂付款--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异地就医支出户存款”科目。以《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划解单》(详见附件1)、《银行汇款凭证》作为原始记账凭证进行记账。
  2、“结算月”末,结算费用借记“统筹基金支出”、“个人账户支出”、“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支出”等科目,贷记“暂付款--异地就医结算资金”科目。以《参保地平台结算单》(详见附件4)为原始凭证进行记账。
  3、年终清算退款,参保地平台收到剩余结算资金和利息时,借记“支出户存款--异地就医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暂付款--异地就医结算资金”、“利息收入”。以《参保地平台年终清算收款单》(详见附件8)、《银行收款凭证》为原始凭证进行记账。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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