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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卫生部等四部局关于印发中国狂犬病防治现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23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9]8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23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区公安厅、区农牧业厅、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卫生部等四部局关于印发中国狂犬病防治现状的通知

内卫发[2009]88号

2009年12月23日

各盟市卫生局、公安局、农牧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狂犬病防治现状〉的通知》(卫疾控发[2009]9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盟市卫生、公安、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利用《中国狂犬病防治现状》认真做好狂犬病防治的宣传工作。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狂犬病救治工作,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的管理,农业部门进一步加强狂犬病疫情监测报告等防控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人用狂犬病疫苗和被动免疫制剂的质量监管。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狂犬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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