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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科普信息生成与传播指南(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31

发文字号

沪卫计办健康[201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3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科普信息生成与传播指南(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办健康[2015]1号

2015年12月31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各市级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推动健康科普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科普信息生成与传播指南(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现将《指南》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健康科普信息生成与传播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职责,将健康科普信息生成和传播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管理辖区的健康科普信息生成和传播工作,制定本辖区内总体的实施工作方案;各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是健康科普信息生成和传播的技术支持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和计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健康科普信息生成和传播的管理。

  二、严格程序,规范执行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和计生机构要严格按照《指南》中对健康科普信息的生成、传播、评估流程进行操作,在健康科普信息采编过程中尽量引用政府、权威的卫生计生机构或专业机构发布的行业标准、指南和报告,有确切研究方法且有证据支持的文献等,要通过预试验不断修改完善健康科普信息,要通过专家审核确保科普信息发布的准确性,要根据目标受众特点选择不同渠道进行发布,了解发布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调整和完善。
  各市级医疗卫生和计生机构要制定本单位健康科普信息生成传播方案,规定本单位的健康科普信息生成和传播流程,实行规范化、流程化操作。

  三、强化监督,评估效果
  市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对本市健康科普信息生成与传播工作定期监测、评估,并公布结果;对生成与传播具有明显误导公众、可造成严重后果的所谓科普文章或信息的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请各市级医疗卫生和计生机构、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分别将制定的健康科普信息生成传播方案、实施工作方案,于2016年1月20日前报送至市健康教育所办公室。联系人:市健康教育所乔芬芬、市卫生计生委姜综敏;联系电话:52282734、23117832。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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