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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25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8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857号

2009年9月25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健康体检管理,促进健康体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执业条件,对申请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和评估,严格准入标准,实地检查验收,对具备条件的予以登记;要进一步加强对健康体检的总检、实验室、放射、超声、院感等重点环节和项目的质量控制工作,通过评价和质量控制分析,改进和完善体检工作措施,保证健康体检工作质量和安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开展健康体检的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从2009年12月~2010年2月底前,各地要集中开展一次健康体检的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健康体检的机构和个人,严肃查处医师超范围执业、超《健康体检项目目录》体检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要在2010年3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准予开展健康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要完善科室设置、人员配置和设施配备,营造布局合理、流程顺畅、私密保护、温馨舒适的体检环境,不断提高健康体检工作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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