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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河南省新郑市中医院遗弃并导致患者死亡事件通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25

发文字号

内卫医政字[2005]2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2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河南省新郑市中医院遗弃并导致患者死亡事件通报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05]264号

2005年8月25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及有关医院:

  2003年11月,河南省新郑市中医院发生一起遗弃患者并导致患者死亡的恶性事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此高度重视,在河南省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此事件相关责任人查处的基础上,公开向全国进行了通报。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河南省新郑市中医院遗弃并导致患者死亡事件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端正办院方向,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切实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加强医院管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善服务态度,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二、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开展,强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进一步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逐步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

  三、新郑市中医院遗弃患者并导致患者死亡事件性质十分恶劣,影响极坏。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定要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加强医疗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和检查,加强急诊患者、临床重点科室和危重患者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对违法违规、管理不善、医德医风差、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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