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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遴选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02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食[2011]2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02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

正文内容


关于遴选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通知

赣食药监食[2011]20号

2011年4月2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商务主管部门,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食药监食[2011]12号),为做好2011年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名额
  按照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的建设,每年按百分之二十左右的速度推进,2011年全省创建示范县(市、区)不超过5个、示范街不超过20条、示范单位不超过200个。各设区市遴选报送的名额,示范县(市、区)不超过2个,示范街不超过3条,示范单位不超过30个。

  二、遴选标准
  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的遴选标准,依照《关于印发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食药监食[2011]12号)中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标准,其中有量化数据指标的,可在建设标准的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没有量化数据指标的,要求基本达到。

  三、申报材料
  (一)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的申报材料: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申请报告;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本县(市、区)面积、人口总数、国民生产总值、餐饮业销售额等基本情况和餐饮业总量、业态分类、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拟创建内容;拟创建措施;创建目标);
  3、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遴选表(见附件1)。
  (二)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的申报材料: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申请报告;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创建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本乡镇(街道)的面积、人口总数、国民生产总值、餐饮业销售额等基本情况和餐饮业总量、业态分类、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拟创建内容;拟创建措施;创建目标);
  3、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范街遴选表(见附件2)。
  (三)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申报材料: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申请报告;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报告(主要内容:本餐饮服务单位业态、经营销售额、从业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拟创建内容;拟创建措施;创建目标);
  3、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遴选表(见附件2)。

  四、遴选程序
  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的遴选,采取自愿申报、自下而上、层层遴选的办法。
  (一)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的遴选程序
  1、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的县(市、区),向全省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报送材料一式五份;
  2、材料经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局)与商务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签署同意意见后,送全省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
  3、全省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材料后,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商务厅联合遴选,确认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确定创建的县(市、区)名单分别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商务厅网站公布,有关材料分别反馈有关单位。
  (二)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的遴选程序
  1、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的乡镇和街道,向全省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报送材料一式七份;
  2、材料经所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局)与商务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签署同意意见后,送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局)与商务主管部门联合遴选;
  3、材料经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局)与商务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签署同意意见后,送全省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
  4、全省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材料后,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商务厅联合遴选,确认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确定创建的街名单分别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商务厅网站公布,有关材料分别反馈有关单位。
  (三)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遴选程序
  1、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餐饮服务单位(含餐饮店、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餐饮店),向全省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报送材料一式七份;
  2、材料经所在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局)与商务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签署同意意见后,送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局)与商务主管部门联合遴选;
  3、材料经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局)与商务主管部门联合遴选,签署同意意见后,送全省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协调处);
  4、全省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材料后,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商务厅联合遴选,确认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确定创建的单位名单分别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商务厅网站公布,有关材料分别反馈有关单位。

  五、申报时限
  各设区市要在4月25日前,将本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的创建名单和创建材料报全省十百千示范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将不再受理申报。

  六、其他事项
  创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的申报单位应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交接期间,要加强沟通衔接,协调做好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
  国家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的创建单位,将在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单位的创建单位中择优遴选、推荐。

  附件:(略)

  1、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遴选表

  2、创建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遴选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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