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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授予南京市白下区、扬州市广陵区江苏省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8-16

发文字号

苏中医政[2011]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8-16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授予南京市白下区、扬州市广陵区江苏省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的通知

苏中医政[2011]40号

2011年8月16日

南京、扬州市卫生局:

  根据你们的初评和申请,我局组织专家于2011年7月12日-15日对白下区、广陵区创建省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进行了评估验收。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领导访谈、资料查看和现场考察等形式,对两地的创建工作进行了全面考核评估。专家组认为白下区、广陵区在创建省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的过程中,政府重视、措施得力、成绩显著,达到了省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经研究,我局同意专家组的意见,决定授予白下区、广陵区“江苏省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希望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8]99号),不断总结经验,巩固创建成果,努力探索社区中医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与水平,争创全国社区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

  请你们继续加强对先进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注重推广先进单位的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社区中医药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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