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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立即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丽姿减肥胶囊”等5种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7-27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7]38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7-27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立即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丽姿减肥胶囊”等5种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

内卫监字[2007]382号

2007年7月27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立即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丽姿减肥胶囊”等5种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卫监督发[2007]211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立即组织人员对辖区食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 “丽姿减肥胶囊”等5种保健食品(具体名单见附件)立即封存,对已售出的产品,责令其公告收回。对不按要求收回和继续违法经营的,要依据《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自治区60周年大庆即将到来,各地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继续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自治区卫生厅发放。呼和浩特地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卫生监管由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其他盟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已委托当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日常监管。请各有关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责,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检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

  联系人:路小春
  联系电话及传真:0471-692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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