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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药价格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07-12-24

发文字号

渝价[2007]68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24

颁发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药价格管理的意见

渝价[2007]687号

2007年12月24日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发改委)、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药价格行为,切实减轻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渝府发[2007]65号)的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药价格管理和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价格管理形式及权限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按扣出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及人员工资、业务经费补助后制定,其开展的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仍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增补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价[2004]146号)规定执行。个性化、人性化、家庭化等延伸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另文下达。

  二、社区卫生服务实行多种收费方式
  社区卫生服务的收费可采取按项目收费或病种收费的方式。项目收费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局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可按病种收费,其收费标准要低于各分项目收费标准之和。

  三、社区卫生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列入政府投入的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医疗服务收费,在政府经费补助未到位之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二级医院收费标准下浮5%执行;社区卫生服务站则按二级医院收费标准下浮10%执行。

  四、逐步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加价率
  为维护社区卫生的公益性质,在政府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投入的前提下,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逐步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采购使用定点生产的城市社区基本用药和使用价格低廉的药品,切实降低药品费用。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药品实际出厂(口岸)价和具体零售价格建议,对不提供价格建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拒绝采购和使用。

  五、强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价格监督检查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执行相关医药价格政策,全面落实价格公示和收费清单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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