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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春季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2-21

发文字号

冀卫办监督函[201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2-21

颁发部门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正文内容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春季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

冀卫办监督函[2014]5号

2014年2月21日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春季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4]75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2月13日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的人感染H7N9禽流感医疗救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冬春季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应急监督能力
  冬春季节气候寒冷,气温变化较大,加之雾霾天气的影响,是各种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近期,浙江、广东等地陆续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我省虽无病例发生,但冬春季传染病的防治形势不容乐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做好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领导,及时部署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监督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案,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监督能力。

  二、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监督机构要根据当地呼吸道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特点,及时了解传染病疫情形势,明确监督工作重点和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学校、托幼等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特别是对设置发热门诊、预检分诊、感染性疾病科的定点医疗机构和流感哨点监测医院,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日常监督规范的规定,对疫情报告管理、消毒隔离制度的落实、医疗废物的处置、医疗救治专家队伍组建、药品储备、感染性疾病科建设、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等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学校、托幼机构要重点督查晨检、因病缺勤登记、疫情报告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要责令及时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联防联控,完善信息通报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监督机构在开展监督执法过程中,要强化传染病防治工作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的落实。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农业、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和会商制度,健全部门间的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尽可能早发现潜在的传染病疫情风险,以便尽早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防止疫情蔓延、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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