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精神病防治康复
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通知
(渝办发[2004]1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重庆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次会议纪要
2004年5月27日下午,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光国主持召开了市精神病防治康复(以下简称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市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部分专家组成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听取了市残联理事长李光华同志关于我市开展“十五”康复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围绕我市“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办法、下一步做好康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讨论。
会议认为,“十五”期间,我市按中残联要求在万州、涪陵、大渡口、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北碚、渝北、巴南、丰都、忠县、江津、永川等13个区县(市)1000万人口中开展的康复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全市精神病患者检出率达6‰,已整体达到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标准。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精神病患病率逐年上升的趋势,没有引起各级政府的足够重视,各级财政对康复工作经费投入不足。二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大多数精神病患者得不到应有的治疗和康复,全市精神病患者就医率只有20%左右。三是精神病患者肇事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强烈。四是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布局不合理,设备陈旧落后,且公安系统无安康医院医治肇事精神病患者,不能适应康复工作的需要。
会议强调: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人们的心理压力增大,精神疾病既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也是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将康复工作纳入公共卫生体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同步发展。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将康复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相关业务中,认真履行职责。要认真贯彻《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中提出的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推进我市康复工作的全面发展。
会议决定了如下事项:
一、建立和完善康复工作体系
(一)市卫生局和市精神卫生中心要尽快研究建立市心理危机干预中心的问题,设立公开救助电话,对需要心理干预的人们及时进行干预,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该中心可与110、120联动。建立该中心的必须经费,纳入市卫生局明年的预算,市财政局要予以支持。
(二)市卫生局要按照《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的要求,制定我市的精神卫生规划,建立和完善市精神卫生三级网络(市级中心、区域中心、区县级精神病院)和四级服务体系(市级、区域、区县级、社区)。要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康复工作,为精神病人制定康复措施,落实监护人、建立家庭病床。
(三)市发展改革委要把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市级公共卫生建设体系,逐步增加对精神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投入。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局要加快市安康医院建设进程,做好对肇事精神病患者的收治工作。(下转30页)
(五)根据工作需要,增补市发展改革委为市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扩大市康复工作范围
将渝中区、江北区纳入市康复工作范围。今年,要在15个区县(市)3000多名贫困精神病患者中,开展医疗救助,帮助贫困精神病患者解决基本药费。市、区县(自治县、市)要落实好配套资金。
三、增加康复工作投入
(一)按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规定,从今年起,将市级福彩资金的10%,全部用于残疾人事业。其中,100万用于其他残疾人事业,新增的资金全部用于康复工作。
(二)市残联要按市政府要求,尽快拿出全市精神病患者数据和救助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分期分批实施。
四、加快《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立法工作
以市卫生局为主,会同市康复办等有关部门,开展《重庆市精神卫生条例》立法调研、起草、论证等准备工作,积极与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衔接,力争纳入今年立法计划,加快精神卫生立法的进程,使市精神卫生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
五、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医疗保障
(一)市劳动保障局要认真研究精神病患者医保问题,尽可能地创造条件,为精神病患者提供医疗保障。如在心理咨询治疗、必须的药物治疗和起付标准等方面,要充分考虑精神疾病的特殊性,给予特殊解决。
(二)在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试点中,市卫生局要深入调查研究,将精神病患者的防治康复纳入合作医疗范围,将贫困精神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六、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市教委要针对目前学生中存在的各种不同的心理问题,将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心理行为等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和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