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卫办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现场评估的指导意见
浙爱卫办[2014]4号
2014年2月8日
各市、县(市、区)爱卫办:
为客观、科学评估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规范市场化运作行为,确保防制质量,根据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和国家、省相关标准、规定要求,现就病媒生物防制效果现场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评估对象
由政府出资、经公开招标、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实施的,对合同约定的防制作业范围进行防制效果现场评估,为防制质量和效果提供依据。由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实施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病媒生物防制效果现场评估可参照执行。
二、评估机构和组织
(一)评估机构:病媒生物防制效果现场评估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由出资方采取适当的方式确定,并负责评估经费。
(二)评估人员:评估机构根据需要组成评估组,每次不少于4人。参加评估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相应职务的管理人员,由一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应职务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人员担任组长。
(三)评估程序:现场评估按照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密度监测、综合评审、撰写报告、反馈结果的程序进行。评估机构在评估前应做好评估人员培训,统一评估方法和要求;在现场效果检查时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确保评估质量;现场评估后及时汇总资料,对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三、评估内容
(一)实施过程资料评估
出资方提供防制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标书、实施合同和实施单位注册、备案、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药品三证等资料,对方案的可行性、实施单位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实施方提供实施范围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技术方案、现场实施记录、灭前灭后密度监测、防制效果分析等资料,对实施过程的符合性、真实性进行评估。
(二)使用药物审核
对现场使用的各种药物的“三证”情况、进货渠道、抗药性监测结果等进行审核,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技术方案规定使用药物,使用剂量、浓度、时间、方法等符合技术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类药物。
(三)密度监测
按照〈浙江省病媒生物防制现场效果评估密度监测实施方案和评估标准〉(见附件),采取现场抽样检查的方法,测定病媒生物活动痕迹、密度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四、现场评估结果判定
评估组应根据过程资料查阅、使用药品审核、现场效果监测、密度控制标准和合同约定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实事求是判定评估结果。
(一)合格:认真履行合同约定,过程资料和使用的药物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现场密度监测结果符合评估标准规定。
(二)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病媒生物防制机构不符合法定要求;
2.现场使用的药物不符合规定或使用违禁药物;
3.相应密度控制结果不达标;
4.弄虚作假或严重违反技术规范操作;
5.不落实安全措施,出现责任安全事故;
6.其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
五、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是对病媒生物防制服务质量和效果的鉴定。现场效果评估后两周内出具评估报告,并附现场检查结果汇总表。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
(一)现场评估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人员、评估方法和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
(二)防制工作过程和药物评估:对组织、现场实施情况和资料、使用药物的评估审核结果;
(三)现场效果评估:室内外密度监测、防范杀灭措施的落实、环境和孳生地评估;
(四)评估结论;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六、评估工作要求
(一)重视评估工作。病媒生物防制效果现场评估是全面评价防制效果和防制质量的一项新的工作,各地应高度重视,列入年度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计划和除四害先进城区创建和巩固考核内容,落实评估经费,协调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规范开展评估工作。
(二)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各市要结合实际,整合现有技术人员,充分发挥技术指导、技术评估的作用。同时,各地要加快人才培养,充实技术力量,加强培训指导,提高技术水平,推进现场效果评估工作的开展。
(三)严肃评估纪律。防制效果现场评估必须做到客观、公正、科学,严格执行评估标准和规范。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严禁赠送和收受礼品、礼金、收受土特产、纪念品等。评估过程中需要和产生的各项经费均由评估机构负责。
(四)及时反馈评估信息。各市爱卫办及时收集县级评估信息,加强对现场效果评估工作的指导,各县级爱卫办应及时将评估情况报市爱卫办。各地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反馈省爱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