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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分级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3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汕头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31

颁发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分级管理的通知

2015年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汕人社[2014]1号)、《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汕人社[2013]45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分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第三批已办理登记手续的定点零售药店,自发文之日起按规定实施分级管理,其定点零售药店有效期统一为2014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具体名单及管理部门详见附表1。

  二、部分定点医药机构经多次通知仍逾期未办理登记手续,并已与社保经办机构停止结算超过一年,按《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汕人社[2014]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及《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汕人社[2013]45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取消其定点资格,具体名单详见附表2。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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