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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27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稽函[2015]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27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抓好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黑食药监稽函[2015]2号

2015年1月27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黑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打假发[2014]2号),为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严厉打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制售假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请你们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有关部署,围绕保障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药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打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的违法行为,确保取得实效。

  一、要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着力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在抓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检查、发动群众监督等方式,及时发现、严厉查处本区域内的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取缔一批“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严惩一批食品违法犯罪分子,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要严厉打击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的违法行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采购活动。重点针对食品小作坊、小超市、农家乐、小餐饮、小摊贩,并将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食品流动摊贩或向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供货的游商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行动,严厉打击非法批发、采购、零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或原料行为。

  三、要严厉打击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重点打击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从不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销售、使用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等违法行为;重点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出借企业资质或接受挂靠经营,冒开、虚开发票,将药品销售给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企业和使用单位等违法行为。

  四、要严厉打击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无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以“讲座”、“体验式”销售等形式从事医疗器械宣传销售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非法使用医疗器械行为。

  五、要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流通环节违法行为。加大对进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改善睡眠等重点品种进行监督抽检,加强对保健食品主要集散地、车站、学校、宾馆周边等重点区域的监管。严格检查保健食品批发市场、药店等重点场所索证索票、购销台账、标签标识、专区专柜等制度落实情况。

  六、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加强对各网站、搜索引擎、电商平台、接入服务器涉药宣传及销售行为的检查,打击网上非法售药行为;加强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网上售药的监督监测,对发现违法违规的企业自设网站和提供交易服务的网站依法严肃查处;加大药品信息的筛查,重点关注治疗肿瘤和慢性疾病的药物,收集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的违法犯罪线索;积极推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互联网销售假药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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