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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25

发文字号

镇人社发[2018]9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镇江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01

颁发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执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镇人社发[2018]93号

2018年6月25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江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局相关处室、单位,市各定点医疗(药)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医保用药管理,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1号]和《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2号],结合我市实际,经过专家评审,对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进行了确定,形成了《镇江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药品目录》在全市范围内统一使用,各辖市要严格执行,不得调整和另行制定。

  二、《药品目录》分凡例、中成药、中药饮片和西药部分。其中,中成药部分和西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1.《药品目录》中的中成药和西药的“医保类别”分甲、乙两类,乙类药品除“特药”和“限定为工伤保险或生育保险”外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为0%、10%、20%以及30%四种。
  2.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先自付比例为0%的药品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个人先自付比例为10%、20%、30%的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药品费用,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中药饮片发生的费用,除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参加特殊医疗费用统筹人员使用乙类药品均不设个人先自付比例。
  3.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所有药品发生的费用,均按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支付。
  4.标注为“特药”部分的药品其目录和报销按《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镇人社发[2018]44号)规定执行。

  三、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的治疗性医院制剂,限本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使用此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均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规定支付。

  四、市医保经办机构完善医保智能监管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实时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师用药情况,定期按药品销售量、销售金额进行排名、公示,及时发现易滥用药品,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销售量、销售金额排名靠前的药品进行合理性评价,对于明显存在滥用的药品,约谈相关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生,主动干预。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重点监控药品目录。
  市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镇江市医保政策的调整、乙类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平时审核监督、收集并征求医疗机构医学和药学专家的意见,结合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组织专家组评审,对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进行适时动态调整。

  五、医保服务医师用药时应充分考虑药品成本与疗效,遵循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等原则选择药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范围、疗程、剂量和适应症开具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合理、有效、经济。

  六、放射性同位素类药物纳入药品管理。

  七、《药品目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八、原《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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