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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酮康唑口服制剂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2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菏泽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7-20

颁发部门

山东省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酮康唑口服制剂的通知的通知

2015年7月20日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停止销售使用酮康唑口服制剂的通知>的通知》(鲁食药监药市函[2015]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局要监督辖区内所有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所有生产企业生产的酮康唑口服制剂,指导相关单位配合上游企业做好产品召回工作,并予以监督销毁。

  二、各县、区局要监督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准确统计本单位酮康唑口服制剂产品购进、销售、使用、库存及召回数量,督促相关单位在2015年7月30日前将库存酮康唑口服制剂全部退回到上游供货企业,并及时填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酮康唑口服制剂购销存及召回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于7月30日前报市局药品市场监管科 。

  联系电话:5699913,5638667
  邮箱: shichangke5638667@126.com

  附件: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酮康唑口服制剂购销及召回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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