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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5-16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7]19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5-1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7]196号

2007年5月16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呼铁局、包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入贯彻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强化食品、餐饮卫生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加强食品药品整治和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区卫生监督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履行好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结合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餐饮业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大对餐饮卫生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内容的监督管理,保证消费者餐饮卫生的安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农村作为重点地区,加强对农村餐饮经营单位的巡回监督检查,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对管辖的农村餐饮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餐饮单位,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要依法查处,并限期整改。要整顿和规范“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保证旅游者的饮食安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的卫生指导,确保进货、加工、贮存符合卫生要求,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的发生。各地要积极探索和推进农村食品卫生长效监管机制,保障农村弱势群体的健康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食堂、大中型宾馆、饭店作为重点环节,加大监管力度。要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和完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卫生行政监督和行业卫生管理的综合作用;要在学校食堂推行食品卫生检查员制度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发挥内部监管的作用,强化学校食品卫生自律意识;要会同教育部门和学校签订学校食品安全责任状,强化学校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要主动和教育部门沟通,加强学校食堂的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消除新建、改建、扩建食堂在选址、设施和布局等硬件改造上的卫生隐患,对已出租承包给个人,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不符合要求而又拒不投资改善相关条件的学校食堂,卫生部门应向学校和教育部门建议收回其承包经营权。通过以上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减少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证学生健康成长。要加强对大中型宾馆、饭店和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培训,对经整改复核达不到量化A级要求的单位,不得作为60年大庆期间重大活动的接待单位,确保60年大庆期间食品卫生保障工作万无一失。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对餐饮经营单位原料索证作为重点内容,结合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食用油、调味品、食用盐、水产品、禽畜产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原料溯源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力争使餐饮业原料索票索证率达到70%以上。要充分发挥监督机构能力建设装备的快速检测设备的作用,加强对餐饮业原料的现场快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继续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管理制度,要以量化分级为手段,严格餐饮业的卫生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今年要扩大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覆盖面,在经营单位和生产企业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同时,要将量化工作覆盖到所有小型餐饮业,不留空白点。各地在年内要按照国家和卫生厅的总体部署,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开展餐饮业专项整治和各项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探索食品卫生监督检查结果公式制度,不断提高食品卫生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群众餐饮卫生安全。

  附件: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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