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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6-24

发文字号

黑卫指导发[2016]1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6-07-0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黑卫法制规发[2017]3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的通知

黑卫指导发[2016]142号

2016年6月24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

  自2014年省卫生计生委结合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在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了单病种限价管理以来,这项工作的推行充分发挥了民营医院自我管理的积极作用,推动了民营医疗机构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近期随着不断有新的民营医疗机构加入到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队伍中,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对新农合省级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报价进行调整,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凡是新农合患者到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原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物价局制定的《黑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标准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高收费价格(只适合新农合患者)。

  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新农合的有关政策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用药要遵守原省卫生厅下发的《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用药范围内同种药品的使用,应选择国产及价格较低的品种。若使用《目录》以外药品时应告知参合患者,并由患者本人签字确认,《目录》外药品不予报销,不予报销费用不能计入医疗费用收据中。

  三、对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全部实行单病种限价管理。自此文件下达之日起,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上报治疗的单病种、病种总费用、临床路径及实现临床路径的分项费用作为各地同民营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依据。各统筹地区对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的报销均按单病种限价进行结算。如果治疗费用超过各民营医疗承诺的最高限价,则民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患者超出的治疗费用,超出的治疗费用不计入医疗费用收据中。

  四、在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新农合患者结算时,各地的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按照单病种限价费用的45%予以报销。

  五、凡经民营定点医疗机构治愈的患者,半年内不得以同一疾病再次收治同一医院。

  六、超病种的管理。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上原则不能超出单病种范围,即单病种中可以有并发症,并发症按同病种治疗,不能超出限定价格。对农民自愿承担超病种治疗费用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与患者签署不予报销协议,且超病种治疗费用不能计入费用收据,并需将协议上报省卫生计生委会农合办。

  七、严禁拼凑费用。省卫生计生委农合办将定期统计民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信息,对拼凑费用达到单病种治疗上限的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八、总费用控制。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控制医疗费用总额,每季度所有患者医疗总费用不能超出限定价格总额的80%。若就医患者超标人数占新农合患者总人数的比例在30-35%之间的,则医院需向省卫生计生委上报说明材料;若就医患者超标人数占新农合患者总人数的比例在35-45%之间的,则医院将进行整改;若就医患者超标人数占新农合患者总人数的比例在45%以上的,则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医院全省通报批评;若就医患者超标人数占新农合患者总人数的比例在50%以上,则省卫生计生委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九、严处编造病种。省卫生计生委农合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民营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对A病种疾病编造成B病种疾病或病种以外编造成病种之内的行为要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十、将对民营单病种限价管理的价格进行网上公示。让参合农民了解各民营医疗机构的治疗价格。

  十一、新农合在民营医疗机构中实施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于2016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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