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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度省本级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7-04

发文字号

云人社发[2016]18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云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7-04

颁发部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度省本级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不作调整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187号

2016年7月4日

省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1999]192号)第三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筹集”的规定,结合2015年度省本级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经研究决定:2016年度省本级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维持325元/人/年,不作调整(其中,单位缴费313元,个人缴费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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