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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从业药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8-0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8-09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全省从业药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更好地发挥从业药师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作用,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从业药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4]335号)要求,现就加强全省从业药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2004年6月30日之前通过考试、考核认定取得从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延长其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自2004年7月1日起不再进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从业药师持有的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失效日期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三、从业药师的职责按照国药管人[2000]562号文件规定执行。在药品经营企业中,从业药师在有效期内可从事以下业务:
  1.处方的审核和监督调配;
  2.对购进的药品进行检查验收;
  3.收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情况;
  4.对患者、消费者进行处方用药的指导和咨询;
  5.指导消费者选购甲类非处方药;
  6.所在单位经营药品的储运、保管;
  7.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四、从业药师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规定,每年定期参加继续教育,取得规定的学分,并以此作为确认从业资格的依据。

  五、已具有从业药师资格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在办理执业药师注册登记时要交回《从业药师资格证书》,由省局注销其从业药师资格。

  六、药品经营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从业药师,并将《从业药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七、从业药师在药店营业时间内要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并佩带有从业药师标识的胸牌。从业药师因故离岗应挂牌告知。省局将负责统一制作胸牌。

  八、各市、县(市、区)药监局要加强从业药师在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要把加强从业药师管理工作同实施GSP认证、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从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九、省局将制定全省从业药师管理办法(另行下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从业药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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