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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0-10

发文字号

眉人社办发[2017]9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眉山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0-10

颁发部门

四川省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

眉人社办发[2017]95号

2017年10月10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工作,确保医疗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75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74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了《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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