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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治“百日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5-27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餐发[2011]1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27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治“百日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食药监餐发[2011]135号

2011年5月27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森工总局卫生局、航运管理局:

  现将《黑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治“百日会战”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整治“百日会战”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的安排部署,结合当前我省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局决定在全省餐饮消费环节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开展食品安全整治“百日会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出发,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重点和目标
  (一)严厉打击餐饮经营者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利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掺杂掺假、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规范餐饮经营者对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和管理,有效遏制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药物行为。
  (二)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整顿和规范,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严查无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强学校(包括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店重点环节和肉食品、凉卤菜、面点、水产品、食用油脂、火锅底料(汤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重点品种的专项整治,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水平。
  (三)全面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应急机制,统筹协调,周密部署,确保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以及各地举办(承办)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和旅游旺季期间餐饮服务环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通过开展“百日会战”,使广大消费者、从业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得到增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得到全面落实;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登记保管、使用和记录等管理制度得到全面实施;无证经营行为得到有效规范;重大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小型餐馆等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机构
  (一)成立百日会战组织领导小组。负责百日会战组织领导工作。
  组 长:
  张建平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
  张守文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王忠江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巡视员
  成 员:戴永刚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薛 伟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餐饮监管处处长
  李 密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许可处处长
  张跃晨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化监管处处长
  汪 滨 省食药监管局食品药品稽查专员
  韩爱冬 省食药监管局食品药品稽查专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守文副局长兼任。日常工作由餐饮服务监管处负责。
  (二)百日会战工作责任单位
  省局负责组织领导百日会战工作,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百日会战工作具体责任单位。未进行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职能交接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积极协调本地餐饮服务、保健食品监管部门,共同做好百日会战的各项工作,并做好工作衔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
  1. 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求各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许可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等规定,对环境卫生、人员健康、餐饮具洗消毒,食品原料采购、储藏、制作加工以及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等环节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对各项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开展自检自查,未建立或不完善的,应立即建立和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的,应立即整改。自查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2. 建立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餐饮服务单位签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1),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备案,向广大消费者作出承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在本单位店堂醒目位置向公众作出公示。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要求,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书签订率达100%。
  3. 完善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餐饮单位全面建立落实食品及原料采购查验登记、索证索票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制度,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以及操作加工等多项管理制度。重点建立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的“五专”要求(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对各类餐饮单位拟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一律实行备案管理和公示管理,组织餐饮单位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作详细登记,填写《黑龙江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报告备案表》(见附件2),报餐饮监管部门备案,将在食品加工制作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范围、使用剂量公示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者菜单上。凡是应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应备案而没有备案的,一律列入黑名单。各级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分析备案情况,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要及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杜绝餐饮业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二)严格进行监督检查
  1. 强化许可管理,严查无证经营行为。认真贯彻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建立餐饮服务信息定期公告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许可,保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符合法定条件经营。严格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范围,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期限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严厉查处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严厉查处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及时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行为。重点对建筑工地食堂、学校食堂、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等食堂类餐饮服务单位的无证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确保集体用餐单位饮食安全。对无证小餐饮单位要采取疏堵结合的原则,创新监管方式、探索监管模式,加强规范管理,消除监管盲点和空白。
  2.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全面清查餐饮服务单位,重点检查餐饮单位食品加工场所的卫生条件,餐具、饮具和器具清洗消毒情况、设施设备检修和运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严格规范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承包经营行为,严厉查处生熟交叉污染,餐具、饮具和器具清洗消毒不彻底等行为。重点检查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包括进货台账、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和证明文件等。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辅料,加大对采购的畜禽及其制品、食用油等重点品种专项抽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加大对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理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使用劣质食用油和废弃餐厨油脂等行为。加大对乳粉及乳制品采购使用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问题乳制品行为。
  3. 全面检查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检查餐饮单位食品原辅材料库房、食品烹调间(包括红案间、白案间)、凉菜间等场所,冰箱、储物柜、储物架、操作台等设备,不留任何空白;检查餐饮单位是否在食品加工中使用非食用物质,对发现的可疑非食用物质,要根据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附件3)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进行判定确认;检查餐饮单位是否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利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掺杂掺假,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检查餐饮单位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五专”要求。检查餐饮单位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对部分餐馆的厨师,不经过单位统一进货查验登记,私自带入食品添加剂或其他物质加工食品的这一不规范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查处。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和监督检查。各地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要立即逐级通报。
  4. 全面开展保健食品监督检查。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以及委托生产行为。重点检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是否与原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责任,采购合同中是否包括原料质量控制要求和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质量责任方面的内容;是否对原料供应商进行审查,包括对原料供应商资质审核、重点原料供应商生产情况的定期现场核查等内容,并建立审查档案,做好审查记录;是否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对原料实行进厂检验,并将检验报告留档备查;是否建立健全原料采购档案,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使用原料来源可追溯;生产过程投料和关键参数设定是否有记录并符合相关标准,是否执行出厂检验并有记录。检查流通环节保健食品是否存在“一号多用”或冒用批准文号的行为,标签标识、说明书和广告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查索要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工商执照)、产品批准证书和合格证明等资料复印件,是否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对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还要检查是否索要生产单位有效GMP和生产许可证明、产品法定检验报告等资料复印件,是否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三)加强监督抽检
  各级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抽检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对学校(包括托幼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店重点环节和肉食品、凉卤菜、面点、水产品、食用油脂、火锅底料(汤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以及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开展监督抽验,提高抽检频次,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检测是否添加非食用物质、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同时,积极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针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出加强企业自检的指导意见,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检验制度,
  (四)保障重大活动和旅游旺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哈洽会)召开在即,各地也陆续举办(承办)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重要接待任务也日益频繁,同时,我省进入旅游旺季,随着季节的变化,也进入了食物中毒事故的易发期。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活动保障工作机制和食物中毒事故应急机制,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加大对旅游景区餐饮单位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地产特色食品和非食用物质要重点防范和警示,预防中毒事件发生。开展重大活动接待单位监督检查和排查,评估其接待能力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检查重大活动周边地区和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确保重大活动期间和旅游景点饮食安全。

  五、实施步骤
  在前段时间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和整治的基础上,确定自2011年6月1日~9月8日,为“百日会战”时间,期限为100天。
  第一阶段(2011年6月1日--6月19日),进行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阶段。省局组织召开系统专项工作会议,下发《黑龙江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治“百日会战”的工作方案》,做动员和工作部署。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工作方案,宣传发动,贯彻实施。
  第二阶段(2011年6月20日--8月18日),进行集中整治阶段。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主要工作任务内容,落实各项措施,全面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成立督导检查组,对照主要工作内容,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第三阶段(2010年8月19日--9月8日),进行总结和验收工作阶段。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工作总结。省局组织检查组,对会战各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地要做好迎检准备工作。省会战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进行评比,对行动迅速、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对机构不健全、整治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在全省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充分认识开展“百日会战”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百日会战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要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要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逐级落实责任,抓好百日会战工作。要组织监管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熟悉、掌握各项要求。要克服监管力量薄弱,监管经验不足,监管任务繁重的困难,把百日会战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予以推进。
  (二)要加大查处力度。各地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重点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使用非法添加物加工食品的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凡是发现涉嫌利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调味料掺杂掺假、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一律扣押涉嫌物品,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一律责令改正,一律列入黑名单,一律公开曝光;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三)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监管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充分发挥主流新闻媒体作用,积极宣传“百日会战”行动的措施和成效,要求当地新闻媒体有关宣传报道每月1次以上,百日会战期间不少于4次。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召开直管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行业负责人会议,全面宣传贯彻“百日会战”行动有关精神,落实各项措施和要求。要加大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知识,尤其是食品添加剂相关知识的培训。要组织张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要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编制的宣传材料,印制张贴至每一个餐饮服务单位、保健食品企业。要组织指导开展培训和案例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
  (四)要强化社会监督。各地要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举报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认真受理投诉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各级监管部门要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上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餐饮服务环节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要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要加快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开展各类座谈、培训教育、诚信承诺等活动,切实加强行业自律,自觉维护食品安全。要在百日会战结束前,对所有的餐饮服务单位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五)要切实强化监管力度。整治工作不搞形式,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绝不允许各种“潜规则”的出现。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辖区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辖区内大型餐饮单位或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监管单位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加强信息专报。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百日会战期间情况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各市(地)局除按照(黑食药监电[2011]7号)文件要求,及时上报外,要向省局餐饮处上报以下材料和情况。

  1.“百日会战”工作方案,2011年6月15日前上报。

  2.餐饮服务单位管理情况调查表,2011年7月15日前上报。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行政处罚情况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表,于2011年7月15日前,8月18日,9月5日前分三期同时上报。

  4.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情况表,于2011年9月5日前上报。

  5.保健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检查情况统计表,于2011年7月15日前,8月18日,9月5日前分三期上报。

  6.“百日会战”工作总结,于2011年9月5日前上报。在整治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查处的典型案件要随时报送。

  餐饮服务监管处联系人:尚贵民
  联系电话:0451-88313102
  电子信箱:shangguimin@hljda.netgchyuan@163.com

  附件:(略)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书

  2.黑龙江省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报告备案表

  3.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

  4.餐饮服务单位管理情况调查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行政处罚情况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表、保健食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检查情况统计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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