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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10

发文字号

沪卫监督[2009]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1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9]42号

2009年11月10日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行为,卫生部印发了《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7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做好本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与《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沪卫卫监[2004]101号)的规定,做好本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关工作。

  二、自2010年1月1日起,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延续、变更、补发的,按照卫生部《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与《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所使用的原料相同、主要生产工艺相同、并属于同一品牌、已经定型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包括正在研制的产品)可作为系列产品同时申请,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请表和企业标准中需详细列出该系列产品所含型号、规格及其参数。
  (二)应提供1份样品的卫生安全检验报告。管材、管件系列产品以管径最小的为代表,饮水机、蓄水容器、供水设备系列产品以容积最小的产品为代表。
  如系列产品申请许可符合审批条件的,则应当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批件中标明该系列产品所含型号。

  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采封样申请表、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及其用印均按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法律文书及现场审核表沿用原规定。

  五、卫生部《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与《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修订)》内容相抵触的,以卫生部《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为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加强涉水产品监督管理,规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国产涉水产品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对《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的相关许可程序和规定。

  附件: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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