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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卫监5号”保健食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26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7]7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2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卫监5号”保健食品专项行动的通知
(内卫发〔2007〕79号)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呼铁局、包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和现场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销售经营秩序,加大打击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力度,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卫生部2007年食品等产品专项整治计划以及卫生厅党组年初确定的十项重点卫生监督工作任务和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2007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组织全区开展以整治保健食品为重点的“卫监5号”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以保健食品整治为重点的“卫监5号”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针对保健食品销售市场存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行为,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秩序,维护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卫监5号”专项集中整治行动重点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的虚假、夸大和宣传治疗作用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保健食品中添加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盗用、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普通食品添加非食品成分,宣传保健功能和疗效的行为。严格区分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功能及作用,杜绝以保健食品充当药品的违法行为,正确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要加大对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通过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来震慑不法分子,并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各地在专项行动中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保健食品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并对专项检查行动进行全面报道,正确引导消费者科学使用保健食品,公布举报电话,调动消费者参与对保健食品监督的积极性,营造一个全社会关心重视保健食品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工作。要在11月18日前上报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报表。总结包括组织领导、主要措施、出动人员、车辆数、检查单位数、取缔查处情况、媒体宣传报道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今后工作打算。各地对重大案件的查处要随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将通过相关媒体和卫生厅卫生信息、内蒙古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简报报道各地专项行动情况。对这次专项行动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上报的地区自治区卫生厅将通报批评。

  联 系 人:路小春

  联系电话:0471-6920695

  E-mail:nmwstfjc@163.com

  附件: 2007年“卫监5号”保健食品专项行动报表(略)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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