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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26

发文字号

内卫妇字[2011]78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2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的通知

内卫妇字[2011]780号

2011年7月26日

各盟市卫生局:

  7月,自治区启动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并就管理和信息报送工作做了培训。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对各地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强调如下:

  一、各盟市卫生局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实施方案》要求,将做好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工作与妇幼保健常规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创造条件,优化婚前保健、孕期保健和婴幼儿保健服务模式,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努力减少母婴途径造成的感染与传播。

  二、15个项目旗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根据《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及服务流程。按照本辖区筛查孕产妇的任务数,免费为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工作。

  三、未执行项目工作的其他旗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也可以参照《实施方案》,开展辖区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教工作。积极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相关干预服务。

  四、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传染病孕妇孕期阻断管理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注射免疫类药物时要充分履行告知程序,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

  五、各盟市要做好信息的统计,整理分析,审核及上报工作。盟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所有助产机构的信息,整理分析审核后,将纸质报表报至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各项目旗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要按照《实施方案》和培训的有关要求,在艾滋病网络直报系统上完整填写数据,经盟市妇幼保健所审核后报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六、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试剂及预防干预药物由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统一招标采购。卫生厅确定呼和浩特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为集中发放点,负责相邻盟市项目旗县(市区)筛查试剂和干预药物发放任务(3个盟市负责区域见附件1)。请3个盟市将具体接收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于7月28日前报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保健部。

  纸质报表联系人:乔康喜
  联系电话:0471-6691124
  网络直报联系人:杨丽丽
  联系电话:0471-6691124
  试剂发放联系人:殷丽娜
  联系电话:0471-6691196

  附件:筛查试剂及预防干预药物交货地点及负责区域

  交货地点   项目地区妇幼保健所
  鄂尔多斯市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勒旗;包头东河区;阿拉善盟阿左旗;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
  呼和浩特市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锡林浩特市。
  通辽市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市;兴安盟突泉县;通辽市奈曼旗,霍林郭勒市;赤峰市宁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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