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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发布日期

2011-06-03

发文字号

京人社医发[2011]1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03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

京人社医发[2011]145号

2011年6月3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群众举报,经调查核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反医保规定, 其聘用医师将儿童在非医疗机构发生治疗近视的费用,更换为医保可报销的“电热针灸”、“走罐”等项目,用其家长的社保卡在该社区中心刷卡结算,骗取医保基金。其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给医保基金造成了损失。现根据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取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二、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于2011年6月15日解除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三、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追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违规金额。

  四、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1年6月15日前以公告形式告知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参保人员,并妥善解决他们的就医问题。 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参保人员6月15日以后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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