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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我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7-19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4]11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4-07-19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桂政发[2019]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我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16号

2004年7月1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加强我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我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卫生厅 2004年7月19日)


  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学校卫生工作管理的通知》(桂政发[2000]6号)以来,我区学校卫生工作有了很大的起色,各地制定了一些相关配套办法,落实了管理措施,加强学校卫生工作和管理队伍的建设,为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地方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抓得不紧,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责任不清,管理不严,措施不落实,宣传教育的力度不够,学校卫生基础设施条件落后,造成学校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并有逐年递增趋势。
  近年来,国务院十分重视学校卫生工作,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最近国务院又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教育部、卫生部还颁布了《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令),这些文件,都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针对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区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责任,是关系到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关心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卫生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学校周边环境整治等重大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一把手是本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师生卫生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管理,落实管理干部、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和健康教育教师的工作职责,改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基础设施,建立和完善并严格执行各种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认真监测学生的健康状况,积极开展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及时报告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卫生部门处理各种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突发事件。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学校签订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行政部门及学校的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具体人员,逐级负责,层层落实,使各项工作制度、措施落实到岗、到人,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真正落实到位。
  各级卫生部门要把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卫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和完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堂、校内食品店、学生营养餐、集中供餐企业、学校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和以学生为主体供应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格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加大对各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指导学校消除可能发生食物中毒或造成食品污染的隐患,并协助教育部门对学校食堂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法规培训;要加强对学校传染病的监测预报,指导学校开展环境卫生和“除四害”工作,消除传染病发生、流行的危险因素。
  对落实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不力、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对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规定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三、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安全防范体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借鉴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中形成的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长效机制。要将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中的一些有效措施(如门卫管理制度、师生健康状况报告制度、疫情报告制度等)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中,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各地、各校的实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要求,共同研究制订学校传染病流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应急处理工作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之中。

  四、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我区部分学校特别是农村中小学校的学生食堂、饮用水设施、卫生室装备、厕所等与学生身体健康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极差,与《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差距还很大,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这些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每年都必须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同时结合“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等专项建设项目,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有较大的改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做好规划,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逐年予以解决。

  五、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队伍建设
  (一)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队伍的建设工作。
  (二)加强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高等院校和普通中专学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是集教学、防病、医疗为一体的学校直属单位,应由主管校长直接领导或由主管校长委托后勤管理部门代管。学校要对所设置的医疗保健机构提出防病、健康教育工作的任务要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学校所实施的该项管理进行检查。
  (三)加强学校卫生技术人员、卫生管理人员、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
  各级各类学校要将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进修、培训与教师培训、深造同等对待,纳入学校培训工作计划,落实经费,统筹安排。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学校卫生管理培训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在2年内完成对各级各类学校的领导、学校卫生管理专职干部和学校后勤管理人员的学校食品卫生、饮水卫生、传染病防治工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尤其是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工作的能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六、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组织上好健康教育课,并将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教育贯穿在日常教育之中。中小学校要在国家课程《体育与健康》课时中每2周安排1节健康教育课,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将健康教育课纳入教学计划,开设选修课、必修课或讲座,课时不得少于16课时,并将学习成绩计入学分。各级各类学校的健康教育工作要做到“三落实”:落实专(兼)职教师、落实课时、落实专门的教材,保证学生能正常接受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学校尤其是师范院校、医学院校要设立健康教育教研室,开设心理咨询中心和健康教育必修课。各级各类学校要督促师生加强体育锻炼,不断增强体质,增强防病抗病的能力;要结合季节性、突发性传染病及食物中毒的预防,充分利用墙报、广播、图片、展览、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经常向师生员工宣传普及卫生防病和预防食物中毒的相关知识,增强师生员工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能力,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中小学校还应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向家长宣传讲解食品卫生的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要求,使家长配合和支持学校做好预防工作。

  七、加强预防控制,完善制度,严格学校卫生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卫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食堂卫生管理。学校食堂、小卖部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中小学校学生食堂原则上不宜进行社会化;高等学校在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的同时,应对社会化后的学生食堂饮食卫生进行经常性监督与管理,要坚决纠正对学生食堂承包单位“放任自流”、“不闻不问”的错误倾向。加强安全保卫,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完善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专人负责食品定点采购、登记、索证制、食品进出库检验制、食品留样制、食品贮存制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凡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摊点要坚决取缔;凡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的,一律不得上岗。
  (二)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水源管理,防止水源污染造成疾病传播。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想方设法解决学校的安全饮用水的供应问题。凡能接通正规自来水厂管网的学校必须在2005年底前改用自来水;只能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学校,要加强水源管理,建立有效的饮用水消毒系统,自用水池要加盖加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工作,严防水源被污染和预防投毒事件的发生。学校要为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学校自建水井周围30米以内不得设置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校的生活用水卫生进行检查。自备水源用作生活饮用水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加强学校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四)加强学生宿舍的卫生管理和安全保卫,改善教室和学生宿舍卫生与通风条件。
  (五)建立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加强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监测。各级各类学校要每年组织师生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工作。高等学校和普通中专学校要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的要求对新生进行入学体检复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学生健康体检的收费问题。根据卫生部的要求和我区的实际情况,要将结核病的检查列为学生定期体检的必检项目,以便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范措施,及时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各级各类学校要将体检结果和相关的治疗、防治建议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以便共同实施各种防治措施。
  各级各类学校要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体艺[2002]12号)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配备相关的器材,认真组织,确保在2005年秋季学期全面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积极开展中小学生“六病”(近视、龋齿、沙眼、肠道蠕虫、贫血、营养不良)防治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有关学生常见病防治方案的通知》(卫监发[1992]49号)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学生“六病”防治工作的收费问题。
  认真做好学生接种疫苗工作。严格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落实学生计划接种疫苗。凡进入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集体接种疫苗,必须由学校校长和校医对疫苗制剂进行验收签字方可实施,防止过期和不合格疫苗制剂进入学校。
  (七)严格执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事件后,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规定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教育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逐级上报,并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校内或校外)、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等;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传染病开始流行的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学校的食物中毒或传染病流行事件得到控制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事件的详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市教育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报告。

  八、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食堂、宿舍、厕所设施及学校卫生基础设施作为对学校督查、评估的重点内容。县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在每个学期开学初,都要组织一次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专项检查;市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专项督查;自治区卫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抽查;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对卫生工作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各级各类学校要经常性地对食堂、教学环境和生活设施进行自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结果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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