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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9-12

发文字号

潭政办发[2013]6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湘潭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9-12

颁发部门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潭政办发[2013]68号

2013年9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提升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卫生应急能力,确保卫生应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根据《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湘卫应急发[2011]15号)及《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潭政发[2013]1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开展湘潭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以创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为抓手,全面加强基层卫生应急体系建设,通过1~2年努力,力争有1~2县市区达到《湖南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并通过省卫生厅验收。在此基础上,坚持以点带面,总结推广,全面提升我市基层卫生应急能力。

  二、创建内容  
  省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的创建和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卫生应急组织体系、指挥协调、预案体系、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总结评估、社会动员等8个方面(具体评估标准详见附件)。
  (一)组织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将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相关规划,将卫生应急工作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责任书;辖区内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卫生应急领导组织,辖区内的村(社区)指定公共卫生信息员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与上报等工作。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设立或指定部门、人员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二)指挥协调。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工作机构的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专业机构、有关重点企事业单位建立卫生应急联络网;建立县市区卫生应急指挥与决策信息系统,具备信息共享、决策支持和视频会商等基本功能。
  (三)预案体系。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类单项卫生应急预案;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制定相关卫生应急预案、技术方案或行动方案,各类预案和方案实行动态更新;县级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应熟知本县市区、本单位卫生应急预案和方案的内容及要求;辖区内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区(乡镇)应急预案;辖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卫生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初步形成政府专项预案、部门单项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为架构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体系。
  (四)应急准备。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卫生应急专项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能根据卫生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安排临时处置经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委员会和分类的专业卫生应急处置队伍,配备相应的装备;制定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卫生应急管理干部和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演练计划,并按计划落实,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并落实储备,相关制度完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卫生应急资源扩增能力,能迅速及时做好收治伤病员的准备。
  (五)监测预警。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有完整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实验室检测、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救灾防病信息网络直报等监测网络,并指定专业机构负责监测工作,建立监测基础信息数据库,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进行常规和专题评估,提出评估意见、预警和干预措施;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专人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报告与管理工作,每月至少汇总分析1次数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报告及时率、网络直报率、报告完整率、事件评估率均达到100%。
  (六)应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能及时组织医疗卫生专业机构对事件进行初步核实、确认,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上级专业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能迅速启动或配合上级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医疗机构能及时高效承担病人现场救治、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并能有效开展事件相关病例上报工作;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按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卫生监督机构能及时开展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等卫生监督工作,能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职能部门能利用大众媒体及时发布经授权可由其发布的应急处置相关信息,有效开展面向公众的风险沟通。
  重大活动开展前,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能有效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排查治理意见和干预措施,制定相应的卫生应急保障预案和工作方案;重大活动期间,县市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能相互配合,有效完成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卫生监督等工作,保障措施得力、效果良好。
  (七)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和重大活动保障结束后,县市区政府或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均能对卫生应急准备与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危害及处置救援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按同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辖区内恢复重建工作的卫生学评估及卫生系统内的恢复重建工作。制定并执行合理的补助标准;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援而致病、致残、致死人员,配合有关部门按国家标准给予补助和抚恤,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八)社会动员。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卫生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居民卫生应急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提高辖区内居民的卫生应急知识素养。县市区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组建卫生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制定管理制度并能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志愿者能掌握基本救援知识与技能。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13年9月~10月):动员部署,启动创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迅速行动,全面动员部署,并根据创建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执行计划,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卫生局备案。
  第二阶段(2013年11月~2014年4月):组织实施,督查整改。各县市区应按照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执行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强化督导,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对创建工作要进行自查评估,自查评估结果报市卫生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卫生局将联合开展督查。各县市区要根据督查反馈的有关问题进行整改,重点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第三阶段(2014年5月~6月):申报考评,检查验收。各县市区按照《湖南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进行自评,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卫生局申请,市卫生局组织考评组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同意盖章后,向省卫生厅申报,迎接湖南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考评组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要强力推动创建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创建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对规范卫生应急工作,提高卫生应急工作水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把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建设作为卫生应急工作的重点之一,切实落实本辖区内卫生应急工作专项经费,加大投入,保证创建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要狠抓创建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强创建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认真按照本方案提出的创建目标要求,明确达标时限与时间进度,逐级分解创建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严格实行创建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在落实各项创建内容上下功夫。
  (三)要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紧紧围绕创建目标要求,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卫生局要针对创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加大督查力度,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创建工作严重滞后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市卫生局要将卫生应急创建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湖南省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评估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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