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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李蔚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09-29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88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李蔚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批复

内卫医字[2009]884号

2009年9月29日

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

  你院《关于变更李蔚医师注册范围的请示 》(第一附院发[2009]64号)收悉。为进一步完善三级甲等医院的功能和任务,保证医疗质量、安全,提高医疗救治效果和能力,2006年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中将心理医学门诊列为必设科室。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按照卫生厅《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的要求,重新对心理医学门诊进行了规划建设,并从内科调整部分人员学习进修后充实到心理医学门诊。依据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李蔚医师执业注册范围由内科专业变更为精神卫生专业。希望你院协调呼和浩特市卫生局有关部门做好医师的执业变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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