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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点开展家庭医生网上签约服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13

发文字号

沪卫计基层[2018]0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1-13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试点开展家庭医生网上签约服务的通知

沪卫计基层[2018]015号

2018年11月13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健康促进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家庭医生服务模式转变,提升签约服务履约质量和效果,改善群众签约服务感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关于规范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8]35号)、《关于进一步做实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基层[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市试点开展家庭医生网上签约服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统筹协调
  推进“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网上签约服务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可及性,是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形成长期稳定契约服务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和抓手。各区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积极推进,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试点开展网上签约服务工作,并逐步推广。

  二、工作要求
  1.建设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通过自建或依托“上海健康云”等载体,建立网上签约服务平台,推进便捷有效签约服务,实现平台上签约、门诊预约、医患沟通、健康教育、健康管理、服务评价等功能整合。
  2.注重数据对接。网上签约服务数据要统一归集到上海市分级诊疗系统,与市家庭医生签约信息平台、预约转诊平台、社区卫生综合改革云管理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等进行充分对接,确保数据信息一致。
  3.注重与居民沟通。家庭医生应当充分告知签约居民约定的服务内容、方式、标准、期限和权利、义务等信息,以自愿为原则,着力避免出现“被签约”“诱导签约”等情况。居民可通过平台,对自己与家人的健康状况进行连续、动态的访问和咨询,促进居民与家庭医生之间的有效互动,构建居民与家庭医生之间更加紧密的签约服务关系。
  4.注重签约管理。各单位要加强签约管理,合理控制家庭医生签约负荷,原则上每名家庭医生签约人数不超过2000人。各单位要制定标准化、规范化的网上签约服务流程和制度,做好质量控制和工作评价,关注有效签约、有效服务和有效控费,强化签约服务管理。
  5.注重与分级诊疗制度衔接。统筹线上、线下服务,做好签约居民双向转诊、便捷用药(慢性病长处方、延伸处方)、费用管理等衔接,推动构建梯度有序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三、保障措施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高度重视家庭医生网上签约服务平台的试点与推广,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做好财力、人力等相关保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方案,为推广应用提供经验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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