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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21

发文字号

浦教发[2009]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1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正文内容

浦东新区关于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浦教发[2009]1号

2009年9月21日

浦东新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不断加强浦东新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食堂管理质量,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用餐安全,现就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学校食堂是学校后勤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堂的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学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关系到学校的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各学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保证学生健康的重要意义,确保学校食堂德食品卫生安全。

  二、健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1、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培训,把食堂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2、学校食堂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要完善并切实履行采购、运输、保管、出售、通风、传染病防控、以及餐具消毒制度、食品留样制度和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等各项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非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确保学校师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要建立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学校负责人必须赶到现场,协助主管部门、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
  3、学校要加强学生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用餐习惯和食品安全意识,教育他们不购买及食用街头无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三、加强自查和抽查,提高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水平
  1、学校要经常开展食堂食品安全的自查工作,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
  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与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抽查,对监管中发现的管理优良的食堂以及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食堂将进行通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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