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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安区社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验收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7-05-02

发文字号

沪卫计疾控[2017]0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0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静安区社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验收的批复

沪卫计疾控[2017]010号

2017年5月2日

你委《关于静安区美沙酮门诊装修项目竣工验收的请示》(静卫计[2017]9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委组织市财政、公安、禁毒和食品药品监管等市级工作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开展了现场验收。验收结果如下:静安区社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新址设在静安区精神卫生中心内,选址和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到位,规章制度健全,工作流程清晰,相关证照齐全,工作人员配备就绪,符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基本要求》,验收合格,同意开诊。

  二、请你委落实《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国卫疾控发[2014]91号)等工作要求,会同区公安、禁毒、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辖区社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静安区社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应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规范开展维持治疗等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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