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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浦东新区0-3岁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30

发文字号

浦卫计公卫[2018]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30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浦东新区0-3岁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浦卫计公卫[2018]42号

2018年10月30日

新区妇幼保健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各二三级医疗机构、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8]19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规[2018]12号)、市教委和市卫生计生委等16部门联合下发的《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沪教委基[2018]27号)(以下简称“1+2”文件)文件精神,按照市卫计委《关于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8]23号)要求,现制定印发《浦东新区0-3岁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方案》,请各单位按照工作职责遵照执行。

  浦东新区0-3岁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保障入托幼儿身心健康,落实市政府“1+2”文件精神,按照市卫计委《关于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妇幼[2018]23号)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浦东新区0-3岁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和加强浦东新区托育机构(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托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举办的面向单位职工适龄幼儿的免费福利性托育点)(以下统称“托育机构”管理),促进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框架
  依托浦东新区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平台,按照卫生工作职责,开展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防控技术、饮用水卫生指导与监管。区卫计委统筹管理,区妇幼保健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应根据自身职责加强沟通和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措施有效落实。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属地化工作原则加强对辖区内托育机构的工作衔接。

  三、职责分工
  区妇幼保健所:定期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开展培训,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质控和评估.对新设立的托育机构进行卫生评价,指导托育机构按规定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配置卫生保健人员、建立并落实卫生保健制度、组织从业人员上岗体检和在岗定期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及开展幼儿新入托和定期健康检查等。做好托育机构新进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及常规培训工作,严格考核,为通过考核的人员颁发合格证。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和督促托育机构切实落实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加强托育机构疫情报告、因病缺课缺勤登记报告、消毒隔离、疫情处置和健康教育等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指导和培训,会同托育机构做好传染病疫情处置。
  区卫生监督所:依法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等进行监督检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医师,包括全科医生、儿保医生、公共卫生医师和卫生专业人员等进入托育机构进行对接和指导。
  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3岁以下幼儿医疗救治工作,一旦发现多病例就诊,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四、卫生保健工作内容
  (一)进行评价前指导
  区妇幼保健所按照指导与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拟新设的托育机构给予指导。
  1.指导完成工作人员体检。指导托育机构在开设前,至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定点机构(浦东新区妇幼保健院,上海市浦东医院)完成所有工作人员的上岗前健康检查。
  2.指导建立卫生保健制度。指导托育机构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膳食营养制度、体格锻炼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新进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伤害预防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及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等11项卫生保健制度。
  3.指导培训卫生保健人员。区妇幼保健所不定期组织开展拟新设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培训,并进行考核,对于考核合格者发放合格证书,有效期一年。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后仍需参加由区妇幼保健所统一组织的卫生保健人员新上岗培训班。
  (二)做好开设前卫生评价
  区妇幼保健所接到《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附件1)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严格依据《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试行)》(附件2)进行卫生评价,切实落实室内环境(含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如设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保健人员配备等“必达项目”一票否决,并出具《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见附件3)。对卫生评价“不合格”的机构,要求整改后重新申请评价。
  (三)加强经常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各专业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级医疗机构将托育机构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常规。根据《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疾妇[2011]43号)等文件要求,会同教育部门将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服务纳入“医教结合”服务范畴。按属地化原则组织“医生进机构”,与辖区托育机构进行对接,定时、定点、定员进机构开展卫生保健服务。进机构的专业医生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具体的医疗卫生和保健业务工作指导,必须保证至少每周一次与对接的机构卫生保健人员直接沟通,日常工作中应随时与机构保持联系并及时处理紧急状况。

  附件1: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妇幼保健所:

  本单位拟于 年 月开始招生,依据《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特向您单位申请对我托育机构进行卫生评估。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试 行)

评价 内容分值评价标准评价 方法得分备注
环境 卫生19分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2分)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3分) 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2分) 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1分)查看 现场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 (必达项目)查验 检测 报告
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3分) 有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2分)查看 现场
每个班级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2分) 每班厕所内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2分)
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必达项目) 盥洗室内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2分)查看 现场
个人 卫生15分保证儿童1杯专用,1人1巾,一用一消毒(2分)查看 现场  
每班有专用水杯架,标识清楚,有饮水设施(2分) 每班有专用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3分) 有专用水杯、毛巾消毒设施(4分)
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4分)
保健室 或 卫生室 设置20分设立符合要求的保健室或卫生室(必达项目) 如设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达项目)查看 现场 查验 证件  
保健观察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2分)查看 现场
保健观察室设有儿童观察床(2分) 配备桌椅、药品柜、资料柜(3分) 有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的设施(1分) 有盥洗设备(1分)
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小动物视力表、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4分) 配备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3分)
有消毒剂、一次性呕吐腹泻物应急处置包等(2分) 配备移动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2分)
卫生 保健 人员 配备20分配备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必达项目)查看 资料  
卫生保健人员的配比符合文件的要求(10分)   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10分)
工作 人员 健康 检查15分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15分)查看 证件  
卫生 保健 制度11分建立11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1)一日生活制度(1分) 2)膳食营养制度(1分) 3)体格锻炼制度(1分) 4)卫生与消毒制度(1分) 5)新进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1分) 6)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1分) 7)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1分) 8)伤害预防制度(1分) 9)健康教育制度(1分) 10)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1分) 11)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1分)查看 资料  

  备注:
  1.托育机构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2.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托育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附件3: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托育机构:

  根据你方申请,按照《托育机构卫生评价表》对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的基本要求,我单位组织专家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招生前的卫生保健状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

  评价意见:

  评价单位(签章):上海市浦东新区妇幼保健所

  日期: 年 月 日

  (此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评价单位留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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