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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1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菏泽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6-10

颁发部门

山东省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的通知

2015年6月10日

各县区局,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

  现将省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鲁食药监保化函[2015]6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各县区局要立即通知辖区内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督促并指导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工作,对信息填报中遇到问题及时与市局沟通、解决。

  二、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本项工作,要积极主动按照《通知》要求,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工作。未按照《通知》要求填报的,出现漏报、错报、虚报等情况,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各单位于6月30日前完成信息填报工作,并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所在地县区局,各县区局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局保化科。

  三、各县区局要以此调查为契机,摸清辖区内保健食品产品和生产企业底数,建立健全企业监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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