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贯彻落实苏编办[2011]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07

发文字号

苏安监[2011]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4-07

颁发部门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贯彻落实苏编办[2011]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苏安监[2011]58号

2011年4月7日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1年3月30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苏编办[2011]4号,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完善了我省四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为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通知》对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作出调整,是继2009年省政府批准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之后,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重大举措,是进一步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全面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迫切需要。同时,这次职责调整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发展的标志。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职责调整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加强职业卫生预防环节的监管
  此次职责调整主要是在原来职责基础上,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检查等职责,由卫生部门划入安监部门。新的职责分工,赋予了安监部门在职业病事前预防、过程监管、事故查处等方面的职责,确立了安监部门在职业卫生预防环节实施监管的主体地位。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切实依法肩负起职业卫生预防环节的监管职责。

  三、尽快调整理顺职责,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和队伍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把调整和理顺职业卫生监管职责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积极向本级政府和编制办公室汇报,主动与卫生、人社和工会部门沟通,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尽快做好职责调整工作,努力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机制。要结合本地职业危害状况的实际,抓紧健全完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全面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