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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3-22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办[2007]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3-2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

黑食药监办[2007]15号

2007年3月22日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部署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全系统春季防火安全工作,特明确以下要求,请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工作目标
  按照《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要求,落实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工作力度,督促各部门增强消防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火灾隐患自查自改。努力实现无重特大火灾事故,坚决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部门按照《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明确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特别是对于涉及火灾隐患整治、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重大问题,要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切实解决突出问题。
  (二)继续深入开展对易产生火灾隐患部位的整治。对易产生火灾隐患的部位(如办公楼电线、计算机房、车库、锅炉房和厨房等)加大防火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中。

  三、工作时间及步骤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春季防火期从3月20日开始至5月31日结束。
  (一)组织部署与宣传发动阶段(3月20日至31日)
  各单位要成立春季防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本部门春防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周密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阶段(4月1日至30日)
  4月至5月我省五级以上大风天和高火险天气相对集中,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夜间值班、值宿、电源管理和消防设施管理等制度的落实。各部门每周要开展一次全面检查,省局每半个月要对直属单位开展一次抽查。
  (三)集中整治阶段和总结验收阶段(5月1日至31日)
  各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分析各部门春季防火安全工作形势,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春季消防工作。5月末,各市(地)局、省局直属各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于6月5日前书面上报(含电子邮件)省局办公室。

  联系人:潘虹,电话:0451-88337400-6517
  电子邮件:panhong@hljda.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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