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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12

发文字号

川商秩[2011]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12

颁发部门

四川省商务厅

正文内容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川商秩[2011]38号

2011年7月12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食安办[2011]20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的通知》(商运字[2011]68号)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当地食安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加强酒类流通行业管理,严格酒类许可和备案登记,强化酒类流通溯源制,认真执行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设置相关标识。加快推进酒类经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自律,积极创建 “放心酒”示范店。依法查处无证经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违法行为,确保酒类商品质量安全。

  各地在酒类流通监管中好的做法、情况及问题,请及时报送省厅。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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