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12

发文字号

沪卫计监督[2017]0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12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2017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卫计监督[2017]011号

2017年4月12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有效开展本市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健康,我委组织制定了《2017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2017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为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水平,保护公众健康,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实施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了解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现状、主要健康危害因素,为政府有关部门科学决策以及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促进公共场所经营者提高自身卫生管理水平,降低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件发生的风险,保护公共场所的人群健康。

  二、监测依据
  监测开展的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三、监测范围
  各区监测三星级以上宾馆(含三星级)、三星级以下宾馆、快捷连锁酒店、游泳场(馆)、沐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7种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其中宾馆(含三星级)、三星级以下宾馆、快捷连锁酒店、游泳场(馆)每种选择至少6家单位进行监测,沐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每种选择8家单位进行监测;有条件的区另外监测候车室(普通火车站和汽车站)和地铁(地下站厅、站台及车厢)。

  四、监测内容
  (一)基本情况
  收集拟调查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包括一般情况、卫生管理状况等,详见附表1-1至附表1-6。
  (二)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1.宾馆、酒店:监测宾馆、酒店内有关物理因素以及室内空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仅适用于有开放式冷却塔的三星级以上宾馆)和公共用品用具的化学性和生物性有害因素,监测指标详见表1。
  2.游泳场(馆):监测游泳场(馆)内游泳池水、浸脚池水的化学性和生物性有害因素,监测指标详见表1。
  3.沐浴场所:监测沐浴场所内淋浴水、浴池水、公共用品用具的化学性和生物性有害因素,监测指标详见表1。
  4.理发店、美容店:监测理发店、美容店内室内空气、公共用品用具的化学性和生物性有害因素,监测指标详见表1。
  5.候车室(普通火车站和汽车站):监测候车室内有关物理因素以及室内空气、公用设备设施(自动扶梯、座椅扶手等)的化学性和生物性有害因素,监测指标详见表1。
  6.地铁(地下站厅、站台及车厢):监测地铁地下站厅、站台及车厢内有关物理因素及室内空气、公共设施设备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物理性、化学性和生物性有害因素,监测指标详见表1。
  表1 监测点监测任务安排(见附件)

  五、监测频次、抽样与检验方法
  (一)监测频次
  全年客流高峰期监测1次。
  (二)抽样与检验方法
  各场所监测指标的检验抽样参照《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6-2013)执行;检验方法参照《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204)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T 18883-2002)执行。
  (三)检测与检验质量控制
  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检验方法的受控情况、调查与检验人员的资格和检测实验室的资质等进行评价或校准。
  (四)评价标准
  指标监测结果按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 9663~9673-19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及《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T 18883-2002)进行评价。
  (五)监测点编号
  监测点编号为X-Y-m-Z-n:X代表各区名称的第一个中文字;Y代表场所类型的简写;m代表与电子版报表中表2相对应的场所的序号;Z代表监测类型的简写(见表1),n为监测布点编号,每个场所均由1开始依次下编。

  六、工作职责与分工
  (一)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二)各区卫生计生委
  1.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2.加强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队伍建设。
  3.提供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经费保障。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拟定全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方案、工作计划,指导各区疾控中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2.每年至少二次对所有参加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各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开展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现场监测、数据收集和填表方法及分析质量控制方面的培训。
  3.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参加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区疾控中心原始记录进行抽查和考核。
  4.定期赴现场了解、检查各区疾控中心的监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5.编写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报告,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四)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负责及时组织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的有关公共场所数据。
  (五)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开展辖区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2.对异常数据及时复测,并尽力查明原因。
  3.监测所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计量认证,做好仪器设备相关的质量控制工作。
  4.接受市疾控中心的培训、抽查和考核。
  5.规定时间内上报监测数据至市疾控中心。
  (六)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1.负责向同级疾控中心提供辖区内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基本信息。
  2.配合同级疾控中心做好与被抽中的监测点单位沟通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

  七、工作安排
  各区疾控中心根据市疾控中心统一安排开展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除闵行区疾控中心每季度按统一格式上报监测数据外,其余各区疾控中心应在2017年10月31日前,填写统一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数据上报表,均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市疾控中心(邮箱:shiyewen@scdc.sh.cn)。

  联 系 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施烨闻
  联系电话:62758710-1528
  联 系 人:市卫生计生委 赵诣
  联系电话:23117907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