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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保健中心包头分中心设置意见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9-09-29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88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2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保健中心包头分中心设置意见的批复

内卫医字[2009]883号

2009年9月29日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你局《关于办理内蒙古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包头分中心资质的函》收悉。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研究,不同意你局国际旅行保健中心在包头市设置分支机构。为进一步满足包头境内出入境人员以及口岸的卫生保健工作需求,请你局协助包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向包头市卫生局申请设置独立法人资质的卫生保健中心,并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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