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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监督指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15

发文字号

内卫杜字[2007]4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1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监督指导的通知

内卫杜字[2007]438号

2007年8月15日

  各盟市卫生局:

  为了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供针对性技术指导,确保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安排,经研究决定于2007年8~9月开展全面的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指导。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内容与方法
  对《内蒙古自治区2005年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内卫发[2005]46号)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指导;了解《内蒙古自治区2006年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内财社[2006]1169号)实施进展;实施针对性技术指导。监督指导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与实施情况;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情况;人员培训情况;产科急救中心建设情况;孕产妇急救转诊网络运转情况;项目信息管理情况。具体内容和方法详见《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监督指导工作方案》(附件1)。

  二、人员组成
  1、每个盟市组织1个监督组,每个监督组成员4人。主要从各盟市抽调盟市卫生局妇幼卫生管理人员(2人)、当地产科驻县专家和妇幼保健技术骨干(2人)组成自治区级监督指导组。卫生厅抽调自治区项目监督组有关成员参与监督指导。卫生厅根据督导工作需要适当调整监督人员。
  2、每个监督组组长由卫生局分管局长或妇社科主管项目的科长担任,负责组织督导组成员学习督导内容与方法;组织完成本组监督指导工作任务;组织汇总整理监督指导资料;总结、反馈监督指导结果;给卫生厅妇社处报送监督指导记录、总结、反馈意见等有关资料。

  三、时间安排
  1、第一批监督指导组要求本周开始实施督导,第二批要求9月15日前完成监督指导。
  2、请各盟市卫生局接到通知后,由组长根据监督指导组交叉监督安排(见附2)尽快与被督导盟市联系,确定督导时间。

  四、监督指导样本量
  1、 督导旗县数
  以盟市为单位随机抽取1~3个旗县。有1~3个项目旗县的抽取1个旗县;有4~6个旗县的抽取2个旗县;有7~9个旗县的抽取3个旗县。
  2、 督导乡(镇)、村数
  每个旗县随机抽取2个乡(镇)。每个乡(镇)随机抽取2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入户访问1~2名已分娩的贫困救助对象。
  3、抽取原则
  在项目旗县多的盟市抽取2006年督导未覆盖的旗县。

  五、督导要求
  各盟市、旗县要认真做好督导准备工作。要认真准备2006年项目实施情况汇报材料和2007年项目实施进展汇报提纲,并将督导汇报材料做成多媒体,附项目活动有关图片。有条件的地区要准备s关项目实施的声像材料。要本着实事求是和节俭的原则,防止弄虚作假,积极配合自治区监督指导组开展现场监督指导工作,并积极主动争取督导组实施针对问题的技术指导。

  六、经费安排
  监督指导组往返盟市的交通费、督导工作期间的住宿费由各盟市先行垫付,督导工作结束后在卫生厅统一报账。在旗县督导期间的交通、伙食等费用由项目旗县支付。督导组住宿标准150元/人/天,督导人员劳务补助标准100元/人/天。

  联系人:卫生厅妇社处 杜雪梅 佟起龙
  联系电话:0471-6944496,13514814949
  0471-6927989(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nmgwst_fsc@163.com

  附件:(略)

  1、2006年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自治区级监督指导工作方案

  2、“降消项目”监督指导组组成和交叉监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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