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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07

发文字号

内卫疾控字[2005]2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07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

内卫疾控字[2005]210号

2005年7月7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国口腔卫生保健工作规划(2004-2010年)》,为了监测和评价《规划》的实施,实现《规划》提出的目标,卫生部疾病控制司批准并委托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于2005年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项目。自治区为本次全国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项目省区之一,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按照第三次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方案抽取了我区四个市的六个县(市、区)为本次调查的抽样单位(分别为呼和浩特市的新城区和托克托县;通辽市科尔沁区;乌兰察布市的丰镇市和凉城县;巴彦淖尔市的临河区)。

  为了更好地完成全国第三次口腔流行病学调查任务,自治区卫生厅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区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被抽到的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组织配合等各项工作,保证此次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承担此次调查的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自治区调查组,做好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认真完成县(市、区)以下各层次的抽样工作,加强现场调查人员的培训、管理,保质保量的完成现场调查任务。

  自治区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将由自治区疾控中心下发。

  内蒙古自治区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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