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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妇幼保健机构院内感染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19

发文字号

内卫妇字[2009]4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1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妇幼保健机构院内感染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

内卫妇字[2009]428号

2009年5月19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妇幼保健机构院内感染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09]7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院内感染预防和控制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进一步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要加强对院内感染重点部门的管理及医务人员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强化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的工作措施,加强院内感染监测工作,建立诊断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院内感染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院内感染。

  三、各盟市卫生局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医疗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法违规、疏于管理、发生严重医疗不良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严肃查处。近期组织对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院内感染工作进行全面自查,特别是要加强对院内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检查,自查工作务于6月20日前完成,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达书面整改意见,指导并督促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整改,确保自查工作取得实效。在此日期之前,各盟市形成自查报告报卫生厅妇社处。

  四、自治区卫生厅将组成妇幼保健机构院内感染管理专项督导检查组,于5月底开始对各盟市进行检查。

  联 系 人:卫生厅妇社处 曲维红
  联系电话:0471-6927989(传真)
  E-mail : nmgwst_fs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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