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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三批准予开展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医院名单的函

发布日期

2011-06-15

发文字号

粤卫办函[2011]20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5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第三批准予开展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医院名单的函

粤卫办函[2011]203号

2011年6月15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我厅组织我省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专家组对申报开展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院和医师进行了能力评价。经公示,确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和中山市小榄人民医院获得开展四级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资格,特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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