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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9-26

发文字号

银市场监管发[2016]3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银川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9-26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监督检查的通知

银市场监管发[2016]337号

2016年9月26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公安局(分局)、卫生计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监督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133号)及《关于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监督检查的通知》(宁食药监[2016]16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银川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防范和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以及非法制贩、滥用行为。由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卫生计生委决定联合对全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监督工作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并研究制定了《银川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和部门工作职责,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卫生计生委联系。

  联系人:张翠红(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951-4080121
  王庆敏(银川市公安局) 0951-5020238
  刘芸莉(银川市卫生计生委) 0951-6889064

  附件:银川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重要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4]49号)文件精神,督促县(市)区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认真履行禁毒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4]46号)等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加强对麻精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麻精药品的行为,巩固优化禁毒经验,打好打赢全市禁毒人民战争。

  二、工作目标
  通过监督检查和调研工作,深入掌握当前我市麻精药品管理工作现状,理清薄弱环节,分析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健全我市麻精药品管理工作长效机制,部署今后工作重点,以此推动进一步提高麻精药品管理工作水平,有效保障合法医疗需求,防范和打击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以及非法制贩、滥用行为。

  三、工作内容
  (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查找辖区内在麻精药品生产、经营和储存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环节)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结合部门职责和管理工作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麻精药品管理,保障供应和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的意见和建议。
  (二)各县(市)区公安部门要深入梳理自2013年以来办理的麻精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及变化趋势。包括每年办理的麻精药品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数量、涉及或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数、涉及的或缴获的麻精药品种类及数量,特别是要深入分析2015年5月1日以来查获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流失案件情况和特点。充分了解本辖区内麻精药品滥用和流失案件情况,包括滥用或流失品种、来源渠道或流失环节等情况,并结合部门职责和管理工作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麻精药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的意见和建议。
  (三)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查找辖区内在麻精药品使用和储存管理(使用环节)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结合部门职责和管理工作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麻精药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的意见和建议。

  四、职责分工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对麻精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自查;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批发)企业麻精药品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生产企业麻精药品生产计划执行情况、生产或使用麻精药品的情况等情况。麻精药品产、购、存、销记录是否及时上网;
  2、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审核和留存情况,销售票据管理,票货是否一致以及销售流向、购销运输管等情况;
  3、企业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人员履职情况,安全管理情况,专人、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双人复核验收等管理情况。
  对发现的麻精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管理存在的隐患和漏洞,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到位。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检查药品零售环节自2015年5月1日起,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纳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后,是否有超范围经营的情况;或核准了经营范围的有无滥用和流失问题比较突出等销售情况。
  (二)公安部门。
  各县(市)区公安部门及时总结梳理近年来破获的本地区麻精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相关情况,摸清本地区此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发展趋势;加大专案侦办力度,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以及群众举报、企业单位报告、媒体曝光或工作中发现的线索,立即开展调查,做到有案必查、每查必果;对破获的非法贩运麻精药品案件,涉及麻精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的,一律倒查,通过倒查发现麻精药品重点流失地区、部位、环节,并及时反馈相关地区和部门,对药品数量较大的案件重点督办。
  (三)卫生计生部门。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对麻精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并开展全面检查,重点对基层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麻精药品使用资质、处方开具、调剂和留存等情况进行检查。
  对麻精药品管理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督促其认真查找原因,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杜绝隐患和漏洞。

  五、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9月30日前)。
  1、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部署辖区内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医疗机构开展自查,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深入分析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及时进行整改,并于9月28日前形成自查报告,分别上报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卫生计生部门。
  2、各县(市)区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公安部门要紧紧围绕监督检查工作内容、职责分工和全面检查情况,形成辖区内麻精药品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公安部门要对本辖区内麻精药品案件相关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形成调研材料,于9月29日分别上报至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卫生计生部门、市公安部门。
  3、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麻精药品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和辖区麻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相关医疗机构的自查报告、市级公安机关梳理的调研材料,分别于9月30日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和卫生计生委。
  (二)开展监督检查和调研(10月8日至14日)。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银川市公安局、银川市卫生计生委将成立联合督导检查工作小组,结合第一阶段的自查和调研情况,组织对全市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麻精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情况,以及公安机关办理麻精药品非法流失及非法制贩、滥用案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研工作。
  (三)做好督导检查和调研迎检工作(11月20日前)。
  全面梳理好我市的麻精药品管理工作及麻精药品流失以及非法制贩、滥用问题突出等情况,做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在今年11月下旬左右组成联合督导组对全国部分省(区、市)麻精药品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和调研。

  六、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麻精药品非法流失以及非法制贩、滥用的严重危害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全市麻精药品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银川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认真履行禁毒职责,不断提高麻精药品管理水平。二是确保职责措施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督促各下属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对照此次监督检查和调研的具体工作内容、职责分工,扎实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自查自纠有实效,检查监督有实招、调研材料真实可靠,为下一步建立、健全我市麻精药品监管工作长效机制、部署今后工作重点提供坚实的基础。三是注重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发现相关问题和线索及时与各业务部门和上级部门沟通、联系。特别是对于检查中涉及核查麻精药品跨区域销售情况,需要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协查的,各单位应当主动开展调查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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