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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1-14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12]1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宜昌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1-14

颁发部门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2]105号

2012年11月1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宜昌市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湖北省结核病防治“十二五”规划》,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是重大传染病之一。近十年来,我市将结核病控制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资,基本建立了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全面落实结核病防治的各项政策和防治策略,免费检查了近10万例疑似肺结核患者,确诊和免费治疗肺结核患者约3万例,病人发现率和治愈率分别达到76.5%和93.2%,结核病疫情呈稳步下降趋势,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
  当前,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结核病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需要长期不懈努力。近年来,全市每年报告结核病发病人数约4000例,始终位居法定传染病报告前列,结核病仍然是导致众多家庭致贫、返贫的重要原因之一;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尚不够健全,结核病定点医院救治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诊疗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结核病患者的诊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筹资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长效、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病人经济负担较重;部分耐药、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不能及时被发现,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和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治疗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普通居民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水平亟待提高。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防治目标
  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患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17900例;
  --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以县(市)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100%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并开展快速诊断技术;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以县为单位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覆盖率达到10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8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艾滋病流行重点县结核病患者艾滋病病毒的筛查率达到7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三、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登记、报告、转诊、追踪、筛查等制度,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各级卫生、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住建、农牧业、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并按照卫生部颁发的《肺结核患者临床路径》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要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要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要建立完善的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和患者家属的安全防护。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各地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提高报销比例,扩大门诊统筹范围,开展医疗救助,减轻患者负担。各县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实验室要在当前已建立的耐多药防治模式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痰培养工作。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耐药监测,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内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开展督导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服药督导,并负责落实注射期的治疗工作。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要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流入地与流出地做好治疗、管理、随访等有关防治工作的衔接。各级卫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会、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大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工作力度,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要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要对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各地要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宣传,加大对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等目标人群的宣传教育力度,促使结核病患者遵循规范治疗方案,做好个人防护,保护他人健康。卫生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工作;教育部门要将结核病宣传纳入健康教育,提高学生防病意识;其他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成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充分利用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重点开展流行危险因素、耐药结核病防控等领域的研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为全面提高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支撑。
  (八)加强区域交流,拓展防治合作。各级政府要按照中盖项目二期结核病预防控制综合模式试点的要求,落实人、财、物配置,加强县级结核病实验室能力建设,加强对定点医院的监管,把握机遇,吸收、借鉴和推广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跨区域合作,共同实施结核病防治策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编制部门负责制定承担结核病防治任务的专业机构和定点医院的编制政策,确保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定点医院有足额编制的专业人员。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支持开展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健康教育、检查和治疗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保证贫困患者能够完成规定疗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和慢病补偿范围,并将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指定报销单位,加强归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质量的监管。广电部门及新闻媒体负责免费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服务体系。要加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增加必要的设备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新型“三位一体”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健康促进、绩效评估等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初筛转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登记、诊断和治疗。每个县市区至少应确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的诊疗,并上报宜昌市卫生局审核备案。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认真落实基层结核病防治工作职能,加强疑似患者的追踪、确诊患者的督导管理、社区健康教育等工作,积极利用新技术、新方法、创新社区督导管理形式,推行患者自律、家庭督导、社区医生督导相结合的督导管理模式,提升患者依从性。
  (四)增加经费投入,落实保障措施。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要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障结核病防治工作可持续发展。要落实结核病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要完善落实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要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管理结核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结核病防治相关法规的宣传,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对有关单位或部门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加强与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协调,强化部门职责,依法对传染期的肺结核患者实施强制住院隔离治疗措施。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结核病传播和流行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各地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逐步扩大免费诊疗服务。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合理测算各类结核病单病种限额标准,在城镇医保及新农合中提高肺结核病传染期隔离治疗费用及门诊慢性病报销标准,提高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门诊及报销标准。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纳入城镇医保和新农合的报销范畴,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七)加强能力建设,合理配置专业人员。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配置结核病防治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控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依据结核病诊治需求配备医护人员做好诊断和治疗工作;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有专人负责结核病患者管理以及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等工作。要加强对结构病防治机构在职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要大力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要为结核病防治人员创造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八)保障药品供应,规范药品管理。要扩大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的采购和供应,规范使用二线抗结核药品。要强化抗结核药品采购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五、监督与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市卫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要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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