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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定点批发企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09

发文字号

辽食药监市发[2009]1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09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定点批发企业的通知

辽食药监市发[2009]108号

2009年7月9日

  葫芦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安[2005]527号)和省局《关于局部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的通知》(辽食药监市函[2007]5号)的有关规定,经你局对辽宁省葫芦岛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定点经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审查、现场检查,省局审核,辽宁省葫芦岛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符合经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布局定点的条件。同意辽宁省葫芦岛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定点批发企业。所承担供药责任区域为葫芦岛市辖区内。

  撤销辽宁省葫芦岛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药品分公司经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经营资格。

  请你局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经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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