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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02

发文字号

赣食药监稽[2009]3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2

颁发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械稽查工作的通知

赣食药监稽[2009]38号

2009年12月2日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樟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09年11月27日全省甲型H1N1流感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清防控形势,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充分认识到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坚决杜绝麻痹心理、松懈状态、厌烦情绪,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性、责任感和主动性,积极投入到防控甲型H1N1流感战斗中。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关注疫情进展,及时掌握了解防控药械的市场流通、供应情况等信息,全力配合工业信息、卫生等部门做好防控药械的储备和供应工作。

  二、加大稽查力度,大力查办典型案件。切实加大对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稽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完善防控措施,加强防控专用药械的稽查, 确保疫情防控工作扎实、有序进行,要把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作为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部分,结合正在开展的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声称能防治甲型H1N1流感的非药品予以严厉打击;加大查处非法在互联网宣传销售防治甲型H1N1流感药械的力度,加强对假冒防控专用药械案件的稽查,涉及刑事犯罪的,要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公开曝光 。

  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防控药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稽查。集中力量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稽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要查处不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组织生产,不执行出厂检验制度,产品标签、说明书等不符合要求的防控药械生产企业;查处无合法的经营资质,通过非法购销渠道经营防控药械重点品种的经营企业;查处从非法渠道购入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的防控药械品种的医疗机构,确保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四、突出重点品种,加强防控药械的质量监督抽验。切实履行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责,针对磷酸奥司他韦、连花清瘟胶囊、甲型H1N1流感疫苗和呼吸机等重点品种,发生疫情学校救治现场和定点医疗机构等重点场所加大稽查力度,确保防控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对使用数量大的防控药械品种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药械要及时抽验(抽验编码:JD-甲流专项)。

  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流通稽查,切实加强辖区内疫苗流通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疫苗储存、配送环节的稽查,对本地区疾控机构或疫苗使用单位重点检查疫苗到达使用单位时,疫苗冷藏温度的实际状况以及运输中温度监测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确保疫苗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各设区市局、樟树市局在监督检查中,一大发现重大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向省局报告。请将本地区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药械及疫苗流通稽查工作的情况,于年底前报省局稽查局。

  联系电话:0791-8158120、815811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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