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的意见
苏卫妇幼[2017]2号
2017年3月23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和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有关医疗保健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孕产妇新生儿危急重症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工作的意见》(苏卫妇幼[2016]4号)精神,我委确认了23家省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及救治指导中心。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发挥省级中心龙头作用,提高全省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功能任务
省级救治中心是全省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承担全省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参与市、县两级救治中心的技术指导与会诊工作。
省级救治指导中心在承担省级救治中心所有任务的基础上,还须负责接收省、市级救治中心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无力完成的救治任务,开展所负责区域内各级救治中心的人员培训和进修学习等。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完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标准、技术规范和转运流程,开展全省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工作督导和质量控制,加强对其他救治中心的技术与管理指导,带动和辐射全省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服务管理和临床救治水平的整体提升。
二、全面提升救治能力
各省级救治中心和救治指导中心要按照《江苏省省级/市级孕产妇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评审标准》和《江苏省省级/市级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评审标准》要求,成立救治领导小组、指导专家、质量控制和救治保障等组织,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评估、监测、抢救报告和死亡评审制度,健全本中心常见危急重症的抢救流程、转诊规范和诊疗预案,每年至少开展4次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应急演练,增强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加强救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全员培训制度,逐步实现救治中心的医护人员100%接受过6个月以上综合急救专业培训。
相关依托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应急救治工作,规范设立孕产妇和新生儿高危门诊,加强高危人群的专案管理、转诊和治疗随访。配齐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临床救治必需的设备设施和药品,保证救治中心具备24小时诊治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的条件和技术力量,为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提供标准、规范、科学的诊疗服务。强化产科医疗服务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剖宫产、妊娠合并症等诊疗服务质量检查,确保服务安全。
三、切实强化协调联动
省级救治中心和救治指导中心要加强内外协调与上下协同,不断提高救治工作水平。一是要密切院内协作。加强院内产科、儿科、急诊科、重症医学、检验、影像等多个科室协作,完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的预警和救治快速反应机制,细化环节管理,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反应快速,调度有序,处理规范,救治有效。二是要密切院际协作。通过医疗服务共同体等多种形式,建立妇幼保健院与综合医院协作机制,简化转会诊程序,充分发挥综合医院内科、外科和重症医学等专(学)科优势,最大限度降低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风险,全面提高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效果。三是要密切纵向协作。就近与市、县级救治中心及辖区内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工作机制,畅通院内急救绿色通道,建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救治和指导体系,并加强与本地120急救中心、血液供应和区域健康综合信息平台的协调联动,确保相关信息实时互联互通,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综合救治的无缝连接。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强化对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识别、转运和基本救治知识的学习,增强基层对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识别和应急处理能力,提高筛查率,降低死亡率。
目前尚未建成省级救治中心的地区,要积极创建省级救治中心,在未建成之前原则上由省级救治指导中心就近或有对口支援关系的省级救治中心与其建立联动协作机制,保障危急重症患者转诊顺畅。
四、完善考核管理制度
各地要把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作为当前妇幼健康工作的重中之重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健全工作领导组织,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的网络建设、人员配备、经费投入和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安全。
各省级救治中心和救治指导中心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认真履行职责,建立自我评价和考核制度,持续改进救治技术、工作流程、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和救治效果,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依托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中心的建设扶持与监管,将中心建设规划和考核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定期督导制度,及时督促整改,促进中心健康持续发展。要认真填报《江苏省省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运行情况季度报表》,于下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
省卫生计生委将建立省级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中心的定期考核制度,根据各类救治中心和救治指导中心的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对各项救治和指导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核。对职责履行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未能按要求完成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级救治中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