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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10-26

发文字号

藏食药监[2004]2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西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10-26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职责》的通知

藏食药监[2004]253号

2004年10月26日

各地(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药品的监管工作,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确保我区农牧民群众用药安全和有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市[2004]49号)和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农牧区药品“两网”建设工作意见》(藏食药监[2004]1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下发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我局市场处。

  附件: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职责

  第一条 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是由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聘任,义务协助当地药监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辖区和工作范围内,对药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及进行《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的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条 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在当地药监部门规定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履行职权。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出示证件,按照当地药监部门的指令进行工作。

  第三条 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应协助当地药监管理部门做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单位和个人及对药事问题、事故、纠纷等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条 药品质量监督信息员应协助当地药监管理部门做好向当地群众宣传《药品管理法》;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国家医药企业及医药市场发展形势;宣传药监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宣传群众所需的药品用药常识;宣传假劣药品的识别方法;宣传通报禁止使用药品和假劣药品品种;同时要做到反馈群众用药需求;反馈药品不良反应;反馈药品市场存在的问题;反馈药品监督相关的其他问题;并协助药监管理部门及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查处假冒伪劣药品并及时反映有关药品质量问题。

  第五条 药品质量监督信息员应主动向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传递有关药品信息,及时收集和掌握本辖区和周边地区药品生产、经营的实用信息,巡查观察本地常用药品价格, 收集和报告相关信息,并做好与当地群众交流、沟通等工作。

  第六条 药品质量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公平公正,不得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不索贿、不受贿。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形象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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